公務員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受懲處: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重點摘要身權法第102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身障歧視禁止或無障礙設施等義務,應受懲處,責任歸屬到承辦人個人。
Q · 公務員歧視身障者、不蓋無障礙設施,可以要求懲處他個人嗎?
可以,依身權法第102條要求對承辦公務員個人懲處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2條,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第16條第1項(歧視禁止),或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8條第1項(進用比例)、第67條第1項(無障礙住宅)、第68條第1項(無障礙公共設施)、第69條第2項(無障礙運輸)者,應受懲處。懲處進入考績、記過、申誡程序,責任落在承辦人個人,不只是機關被檢討。
你以為公務員違法只會被「行政處分」?這條告訴你一件冷門但關鍵的事: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裡,有些違規的對象不是企業、不是個人,而是公務員本身。當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違反第16條(不得對身心障礙者有歧視待遇)、第38條(公部門進用比例)、第67條(無障礙住宅)、第68條(無障礙公共設施)、第69條(無障礙運輸)這些規定,他不是被罰錢,是要受「懲處」。懲處意思是進入公務員的考績、記過、申誡,嚴重的會影響升遷甚至公職本身。這條的存在,意味著如果你發現市政府某單位歧視身障者、或拒絕設置無障礙設施,你檢舉的對象不只是「機關」,而是「具體承辦的公務員」。這個區別在實務上很大:機關被罵會推給制度,公務員被懲處才會痛。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2條為公務員懲處條款,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歧視禁止(第16條第1項),或無正當理由違反進用比例(第38條第1項)、無障礙住宅(第67條第1項)、無障礙公共設施(第68條第1項)、無障礙運輸(第69條第2項)等義務時應受懲處,將公部門落實身障權益的責任從機關層級下沉到承辦人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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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只寫『該員態度不佳請查處』,多半被歸為服務態度問題輕輕放下。但若明確引用本法第102條並指出違反的具體條號(如第68條無障礙設施),就從一般申訴升級為法定懲處案,機關必須走正式程序調查。實務上,陳情書同時副本給上級機關、監察院、立委辦公室,承辦人更難壓案。
懲處是行政內部紀律處分(申誡、記過、減俸),不是刑事犯罪紀錄,但會影響考績、升遷、退休金。若違規同時涉及刑事(如偽造文書、瀆職),可另外提告。公務員最在意的往往不是罰錢,而是考績和升遷被卡,因此懲處這個槓桿比想像中有力。
公務員懲處條款,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身障歧視禁止或無障礙義務應受懲處,把機關責任拉到承辦人個人。
懲處針對公務員個人的內部紀律(申誡、記過),罰鍰針對機關或業者的金錢處罰,兩者對象與內容都不同。
客觀上能履行卻不履行;若能證明預算未編、技術不可行或上級指示,可主張正當理由阻卻責任。
違反第16條第1項歧視禁止,及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8、67、68、69條的進用比例與無障礙設施義務。
蒐證→向機關陳情要求書面回復→不處理就向上級機關或監察院檢舉並引用第102條,副本給立委辦公室。
在陳情書明確引用『身權法第102條』並指出違反的具體條號(如第68條),讓案件升級為法定懲處案。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降級以下5年、撤職以上10年,自違法行為發生時起算。
確認違規事實是否成立,第2款明文『無正當理由』,能證明預算未編、技術不可行或上級指示即可阻卻責任。
刑事是前科與自由,懲處是考績升遷退休金。多數公務員實際更在意考績被卡,兩者可併行。
先給機關陳情留證據,機關不處理再上監察院;監察院糾彈層級高,承辦人壓力更大。
| 比較面向 | 懲處(本條) | 行政罰鍰 | 刑事責任 |
|---|---|---|---|
| 處罰對象 | 承辦公務員個人 | 違規機關或業者 | 行為人個人 |
| 處罰內容 | 申誡/記過/記大過 | 金錢罰鍰 | 自由刑/罰金 |
| 對當事人影響 | 考績、升遷、退休金 | 財務支出 | 前科、自由 |
| 啟動方式 | 陳情/檢舉→機關調查 | 主管機關裁罰 | 告訴/告發→偵查 |
公務員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受懲處: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六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罰則移列本條,並為落實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執行,爰新增無正當理由違反規定之公務員應受懲處。
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六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罰則移列本條,並為落實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執行,爰新增無正當理由違反規定之公務員應受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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