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02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員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受懲處: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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