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01 條(罰則)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1 條規定,庇護工場違反書面勞動契約義務時,勞工主管機關先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處六千元至三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Q · 庇護工場沒跟身障員工簽書面契約會怎樣?
先令限期改善,不改才罰六千到三萬並得按次處罰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1 條,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的單位若違反第 41 條第 1 項的書面勞動契約義務,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會先命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且得按次處罰。重點在「先改善、後處罰」與「按次累積」:金額不高,但同一工場若多名員工長期未簽約,按次裁罰會持續累加。
深度解讀
庇護工場是身心障礙者就業體系裡很特別的存在。它不是慈善單位,是法定的「過渡性職場」:身障者在這裡學技能、累積工作經驗,將來才有機會進入一般職場。為了避免這些庇護工場變相剝削身障者(例如以「庇護」為名行壓榨之實),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庇護工場必須和身障者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明定工作內容、報酬、工時等基本權益。違反這條義務,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先要你限期改善,改不掉就罰六千到三萬,按次處罰。這個罰鍰金額看起來不高,但「按次」是關鍵:你如果同時聘了 20 個身障者都沒簽約,每被檢舉一次就有可能依人次累積。庇護工場的監督在台灣相對嚴格,因為這個制度本來就是為了補強身障者的弱勢談判地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4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