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1 條規定,庇護工場違反書面勞動契約義務時,勞工主管機關先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處六千元至三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Q · 庇護工場沒跟身障員工簽書面契約會怎樣?
先令限期改善,不改才罰六千到三萬並得按次處罰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1 條,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的單位若違反第 41 條第 1 項的書面勞動契約義務,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會先命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且得按次處罰。重點在「先改善、後處罰」與「按次累積」:金額不高,但同一工場若多名員工長期未簽約,按次裁罰會持續累加。
庇護工場是身心障礙者就業體系裡很特別的存在。它不是慈善單位,是法定的「過渡性職場」:身障者在這裡學技能、累積工作經驗,將來才有機會進入一般職場。為了避免這些庇護工場變相剝削身障者(例如以「庇護」為名行壓榨之實),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庇護工場必須和身障者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明定工作內容、報酬、工時等基本權益。違反這條義務,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先要你限期改善,改不掉就罰六千到三萬,按次處罰。這個罰鍰金額看起來不高,但「按次」是關鍵:你如果同時聘了 20 個身障者都沒簽約,每被檢舉一次就有可能依人次累積。庇護工場的監督在台灣相對嚴格,因為這個制度本來就是為了補強身障者的弱勢談判地位。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1 條為庇護性就業的行政罰則,針對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違反書面勞動契約義務(第 41 條第 1 項)的情形,建立「限期改善前置、屆期未改善始裁罰、得按次處罰」的三段式管制機制,目的在補強身心障礙者在準工作環境中的弱勢談判地位,防止庇護制度被濫用為規避勞動保護的廉價勞動力來源。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庇護工場是讓身障者在準工作環境中累積技能和經驗的過渡性職場,比一般職場有更高的支持密度,可依產能核給薪資。立法者擔心這個彈性被濫用,所以用書面契約義務鎖住基本權益底線。內行人提示:庇護工場員工薪資雖可依產能調整,但仍受最低工資的某些保障調整,契約這部分必須寫清楚以避免事後爭議(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可以。沒有書面契約不代表沒有勞雇關係,事實上的工作行為就構成勞動契約,員工可依勞動基準法追討加班費、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等權益。內行人提示:庇護工場本來就有書面契約義務,沒簽契約的責任在工場方,員工只要證明工作事實就能主張權益,舉證壓力比一般勞工低(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要看三件事:是否在期限內補正、補正是否涵蓋全員、是否書面回報。立即下載勞動部公告的庇護性就業勞動契約範本,與全體現職身障員工補簽,並在改善期限內書面回報主管機關,多數案件在此階段就能結案。內行人提示:新進員工務必入職前完成簽約,否則按次處罰會因新員工未簽而重新觸發(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先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讓身障者在準工作環境累積技能與經驗的過渡性職場,支持密度高、薪資可依產能核給。
指庇護工場未與身障員工簽訂載明工作內容、報酬、工時等的書面勞動契約。
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時,依次數累積裁處罰鍰,長期不改代價持續放大。
下載勞動部契約範本→與全員補簽→期限內書面回報主管機關,多數在此結案。
先書面(LINE 或郵件)向工場提補簽要求保留紀錄,一週未處理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以排班、出勤、薪資匯款紀錄證明工作事實,依勞基法請求加班費、資遣費。
接手即承擔義務,立即盤點全員、依範本補簽,並建立入職前簽約固定流程。
庇護性就業有本法第 41 條強制書面契約並設專屬罰則,支持性就業原則回歸勞基法一般規定。
| 比較面向 | 庇護性就業 | 支持性就業 | 一般僱用 |
|---|---|---|---|
| 適用對象 | 尚難進入競爭性職場的身障者 | 具一定就業能力、需就服員協助的身障者 | 一般勞工與符合資格的身障者 |
| 書面契約義務 | 強制(本法第 41 條第 1 項,違反依第 101 條裁罰) | 依勞基法一般規定 | 依勞基法一般規定 |
| 薪資結構 | 可依產能核給,但須於契約明定 | 原則比照一般勞工 | 依勞基法最低工資以上 |
| 違反契約義務後果 | 限期改善,未改善處 6,000–30,000 元並得按次處罰 | 依勞基法相關罰則 | 依勞基法相關罰則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庇護性就業及接受職業能力強化之身心障礙者權益,增訂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庇護性就業及接受職業能力強化之身心障礙者權益,增訂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