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01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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