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00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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