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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00 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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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違反禁止歧視身障者或限制工作犬入場規定者,先令限期改善,未改善處一至五萬元罰鍰並強制四小時講習。

Q · 拒絕導盲犬入店、拒租身障者會怎樣?

先限期改善,不改罰1-5萬加4小時講習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0條,違反第16條第2項(禁止歧視身障者)或第60條第2項(禁止限制工作犬、輔助犬、受訓犬隻進入公共場所)者,主管機關先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接受四小時講習。講習內容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與反歧視觀念。

深度解讀

這條罰則處理兩件事,乍看互不相關,但本質是同一回事:政府和私部門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對身心障礙者有歧視之對待,第 60 條第 2 項則禁止對工作犬、輔助犬或受訓中的犬隻進入公共場所有所限制。違反這兩條,主管機關先要你限期改善,改不掉就罰一到五萬,而且還有一個你可能忽略的處罰:強制接受 4 小時講習。這 4 小時不是擺著好看,是讓你坐進教室聽完整套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和反歧視觀念訓練。立法者很清楚:罰錢有錢人不痛,但你坐在教室四小時聽完課,會留下記憶。這是少數會強制「教育違法者」的台灣行政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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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0 條規定:「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