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00 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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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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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違反禁止歧視身障者或限制工作犬入場規定者,先令限期改善,未改善處一至五萬元罰鍰並強制四小時講習。
Q · 拒絕導盲犬入店、拒租身障者會怎樣?
先限期改善,不改罰1-5萬加4小時講習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0條,違反第16條第2項(禁止歧視身障者)或第60條第2項(禁止限制工作犬、輔助犬、受訓犬隻進入公共場所)者,主管機關先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接受四小時講習。講習內容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與反歧視觀念。
深度解讀
這條罰則處理兩件事,乍看互不相關,但本質是同一回事:政府和私部門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對身心障礙者有歧視之對待,第 60 條第 2 項則禁止對工作犬、輔助犬或受訓中的犬隻進入公共場所有所限制。違反這兩條,主管機關先要你限期改善,改不掉就罰一到五萬,而且還有一個你可能忽略的處罰:強制接受 4 小時講習。這 4 小時不是擺著好看,是讓你坐進教室聽完整套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和反歧視觀念訓練。立法者很清楚:罰錢有錢人不痛,但你坐在教室四小時聽完課,會留下記憶。這是少數會強制「教育違法者」的台灣行政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6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0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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