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違反禁止歧視身障者或限制工作犬入場規定者,先令限期改善,未改善處一至五萬元罰鍰並強制四小時講習。
Q · 拒絕導盲犬入店、拒租身障者會怎樣?
先限期改善,不改罰1-5萬加4小時講習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0條,違反第16條第2項(禁止歧視身障者)或第60條第2項(禁止限制工作犬、輔助犬、受訓犬隻進入公共場所)者,主管機關先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接受四小時講習。講習內容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與反歧視觀念。
這條罰則處理兩件事,乍看互不相關,但本質是同一回事:政府和私部門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對身心障礙者有歧視之對待,第 60 條第 2 項則禁止對工作犬、輔助犬或受訓中的犬隻進入公共場所有所限制。違反這兩條,主管機關先要你限期改善,改不掉就罰一到五萬,而且還有一個你可能忽略的處罰:強制接受 4 小時講習。這 4 小時不是擺著好看,是讓你坐進教室聽完整套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和反歧視觀念訓練。立法者很清楚:罰錢有錢人不痛,但你坐在教室四小時聽完課,會留下記憶。這是少數會強制「教育違法者」的台灣行政罰。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0條為反歧視罰則,針對違反第16條第2項歧視禁止義務、或第60條第2項工作犬入場保障義務者,採「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始裁罰」的階梯式處罰,並附加四小時強制講習,是台灣行政罰中少見以教育矯正觀念為目的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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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第60條第2項是強制性規定,店家沒有「其他客人偏好」的抗辯空間。導盲犬經嚴格訓練不會干擾他人。合法的解決方式是把怕狗的客人安排到不同區域,而不是拒絕導盲犬使用者。前者是服務調整,後者是違法歧視。
是真的要去坐。這是少數會強制教育違法者的台灣行政罰之一,由地方社政機關安排,內容包括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反歧視觀念與無障礙服務實務。不報到會被加重處罰。企業主可把這4小時當作員工教育投資,請整個團隊一起上更划算。
會。以身障身分拒租、突然漲價屬第16條第2項的歧視對待。房客可向當地縣市社會局(處)書面申訴並附證據,主管機關會先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一至五萬元罰鍰並命四小時講習;房客另可依民法第184條提民事求償。
反歧視罰則,針對歧視身障者或拒絕工作犬入場的違規,採限期改善加罰鍰加四小時講習。
以身障身分拒租、拒收客人、拒絕報名、差別漲價等排斥或限制其平等權利的行為。
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受訓中的犬隻,法律地位等同輪椅、拐杖等輔具。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反歧視觀念與無障礙服務實務,由地方社政機關安排。
現場蒐證(招牌、對話、員工資訊)→ 向當地社會局或社家署書面申訴附證據 → 追蹤改善與裁罰結果。
不要硬辯,先聯繫申訴人道歉並提改善方案 → 限期內書面回報主管機關 → 多能在改善階段結案。
屆期未改善才裁罰,金額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由主管機關依情節裁量,另命四小時講習。
拍下公告招牌、錄下拒絕對話、記下員工姓名工號與時間地點,平台書面紀錄(如租屋廣告)也是鐵證。
第100條是行政罰(國家對店家裁罰加講習),民法184是民事求償(受害人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兩者可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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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五條之一移列,依法制體例對罰鍰金額酌作修正。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五條之一移列,依法制體例對罰鍰金額酌作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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