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99 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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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9條規定,航空拒載身障者或停車場未設足身障車位,主管機關可處1萬至5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Q · 航空公司拒載身障者或停車場沒設身障車位,可以怎麼處理?
可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訴,業者最高罰5萬並按次累罰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9條,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法限制或拒絕載運身障者、向必要陪伴者違法收費,或公共停車場未保留法定比率身障車位,主管機關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完成為止。受害人可備齊登機證、現場錄影、停車場地址與車位數等證據,向該管交通主管機關(航空業向交通部民航局)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正式申訴檢舉。
深度解讀
想像兩種場景。第一種:身心障礙者帶著電動輪椅去搭國內線飛機,航空公司以「安全因素」拒絕讓他上機。第二種:身障者的陪伴者本身沒有身障,航空公司向陪伴者收取全額機票費。這兩件事都不是「服務糾紛」,是行政違法。同樣道理,公共停車場應該保留一定比率的身障者專用車位(依現行法規通常是 2%),如果沒做到,被罰的不是停車場員工,是停車場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這條罰則的特殊之處在於:它把「無障礙環境」從道德義務變成可罰款的法律義務,而且按次處罰直到改善完成為止。對航空業者和停車場業者來說,這不是「能不能做」的選擇題,是「拖多久才做」的成本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第五十三條第四項條文
- 第五十八條第四項條文
- 第五十三條第六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3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6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8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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