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9條規定,航空拒載身障者或停車場未設足身障車位,主管機關可處1萬至5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Q · 航空公司拒載身障者或停車場沒設身障車位,可以怎麼處理?
可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訴,業者最高罰5萬並按次累罰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9條,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法限制或拒絕載運身障者、向必要陪伴者違法收費,或公共停車場未保留法定比率身障車位,主管機關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完成為止。受害人可備齊登機證、現場錄影、停車場地址與車位數等證據,向該管交通主管機關(航空業向交通部民航局)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正式申訴檢舉。
想像兩種場景。第一種:身心障礙者帶著電動輪椅去搭國內線飛機,航空公司以「安全因素」拒絕讓他上機。第二種:身障者的陪伴者本身沒有身障,航空公司向陪伴者收取全額機票費。這兩件事都不是「服務糾紛」,是行政違法。同樣道理,公共停車場應該保留一定比率的身障者專用車位(依現行法規通常是 2%),如果沒做到,被罰的不是停車場員工,是停車場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這條罰則的特殊之處在於:它把「無障礙環境」從道德義務變成可罰款的法律義務,而且按次處罰直到改善完成為止。對航空業者和停車場業者來說,這不是「能不能做」的選擇題,是「拖多久才做」的成本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9條為運輸與停車無障礙的罰則性規範,將航空運輸業者違法限制或拒絕載運身心障礙者、向必要陪伴者違法收費,以及公共停車場未保留法定比率身障停車位等行為,課以1萬至5萬元罰鍰,並採限期改善與按次處罰機制,把無障礙環境從道德義務轉為可裁罰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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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第53條第4項的關鍵字是逾越民航主管機關認定的安全因素。鋰電池瓦時數超標確屬合理安全限制;但若以模糊的公司政策拒絕沒超標的電動輪椅,就違法。內行人提示:申訴前先確認輪椅電池規格與航空公司公告標準,備妥規格證明,民航局比較會受理(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可以收正常票價,但不得就必要陪伴者額外違法加收。第58條第4項規範身障者搭乘大眾運輸時必要陪伴者的票價,航空業者依規定不得向必要陪伴者超收。內行人提示:必要陪伴者認定通常以身心障礙證明註記或航空公司事先核准為準,事前申請陪伴者身分認定是避免爭議的關鍵(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可向當地交通局或都發局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舉,附上停車場地址、總車位數與現場照片。主管機關會先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處所有人或管理人1萬至5萬元罰鍰。內行人提示:法律要求的是法定比率,不是象徵性一格,差距越大越容易成案。
運輸與停車無障礙的罰則條文,對航空拒載、陪伴者違法收費、停車場身障車位不足課1萬至5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
限期改善屆滿仍未改善,每次查核未改即再罰一次,累積至改善完成,拖越久罰越多。
身障者搭乘運輸時依需求陪同的人,認定通常以身心障礙證明註記或業者事先核准為準,業者不得違法超收其費用。
運輸營運者就無法即時完成的無障礙改善,提具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替代方案與期程,可避免進入按次處罰。
蒐證(登機證、錄影、地勤工號)→ 向交通部民航局正式申訴 → 由民航局依第99條裁處並命限期改善。
拍下停車場地址、總車位數與現場照片,向當地交通局或都發局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舉。
處分送達後30日內依訴願法提訴願,並可委請專業依設置辦法規劃改善在期限內完成。
保留拒絕理由的書面或錄音、登機證、地勤工號,並比對其拒絕是否逾越民航局公告的安全標準。
消費申訴是服務糾紛協調,第99條是行政裁罰,由主管機關開罰並限期改善,效力與管道完全不同。
| 違規態樣 | 依據義務 | 主管機關 | 罰則 |
|---|---|---|---|
| 航空拒載/限制身障者 | 第53條第4項 | 交通部民航局 | 1萬至5萬元並限期改善,屆期按次處罰 |
| 向必要陪伴者違法收費 | 第58條第4項 | 該管交通主管機關 | 1萬至5萬元並限期改善,屆期按次處罰 |
| 運輸營運者未改善/未提替代計畫 | 第53條第6項 | 該管交通主管機關 | 1萬至5萬元並限期改善,屆期按次處罰 |
| 公共停車場未保留法定比率身障車位 | 第56條第1項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所有人或管理人1萬至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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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設置無障礙設施者,該管交通主管機關應責令業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報請該管交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逾期不提出計畫或未依計畫辦理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原核定執行計畫於執行期間如有變更之必要者,得報請原核定機關同意後變更,並以一次為限。 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違反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處罰。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限制或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及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而向陪伴者收費,或大眾運輸工具未依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所定辦法設置無障礙設施者,該管交通主管機關應責令業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報請該管交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逾期不提出計畫或未依計畫辦理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原核定執行計畫於執行期間如有變更之必要者,得報請原核定機關同意後變更,並以一次為限。 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修正。 二、針對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逾越民航主管機關所訂安全因素,額外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者定出限期改善及逾期罰鍰。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限制或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及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而向陪伴者收費,或運輸營運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 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為: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限制或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及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而向陪伴者收費,或運輸營運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 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違反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處罰。
一、配合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修正。 二、針對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逾越民航主管機關所訂安全因素,額外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者定出限期改善及逾期罰鍰。
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為: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限制或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及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而向陪伴者收費,或運輸營運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 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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