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3 條(無障礙運輸服務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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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 2.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
- 3.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優先席,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並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 4.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 5.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及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 6.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設備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
- 7.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大眾運輸應設優先席,比率不低於15%、設於門邊無障礙,對象為身障者或有實際需要者,航空業者亦不得無正當理由拒載身障旅客。
Q · 優先席的對象到底是誰?年輕人不能坐嗎?
能。對象是「有實際需要者」,不限年紀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3項,未提供對號座的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優先席」,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15%,並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自民國114年7月15日修法後,乘坐對象從「老弱婦孺」改為「有實際需要者」,術後恢復、隱形疾病、孕初期等都屬正當使用者,判準從「看外觀」轉為「看狀態」。
深度解讀
民國 114 年 7 月 15 日,這條法律改了一個你絕對在新聞上看過的詞:「博愛座」正式被改為「優先席」,優先對象從「老弱婦孺」改為「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為什麼這個改名很重要?因為它直接打破了「年輕人就要讓座」的道德綁架。法律的設計從「外觀判斷年紀」轉為「實際有需要」:一個 25 歲剛開完刀的病人,現在也是優先席的正當使用者。對運輸業者來說,這條規定了三大義務:必須規劃適當路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優先席比率不得低於 15%、優先席必須設在門邊且無障礙。航空業者更狠:除民航主管機關規定的安全因素外,不能因為身障就拒絕載你或加特殊限制。如果你或你家人因身障被航空公司拒載,這條就是你反擊的依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7 版
- 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核定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99 條條文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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