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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4 條(市區道路、人行道及騎樓應符合無障礙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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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無障礙相關法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4條規定,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建築物騎樓都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的無障礙法規,是騎樓淨空與通行權的法律源頭。

Q · 騎樓被店家或機車佔滿可以檢舉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可以,本條是騎樓無障礙通行的法源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4條,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建築物騎樓都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無障礙法規,這代表騎樓具有公共通行的法律地位,不是店家可隨意佔用的自家延伸。被佔用時可拍照記錄淨寬、撥1999市民熱線或向地方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管處檢舉,並可同時援引地方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深度解讀

走在台北或任何台灣城市,騎樓被機車佔滿、被店家擺貨、被攤販佔據是日常。一般人最多繞道走馬路,覺得「沒辦法、就這樣」。但這條法律從民國 96 年起就明確規定:市區道路、人行道、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的騎樓,都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無障礙法規。換句話說,騎樓不是店家可以隨意佔用的「自家延伸」,它有公共通行的法律地位。當輪椅族、推娃娃車的父母、提行李的旅客被迫繞行馬路面對車流,這就是違法狀態。檢舉騎樓佔用的法律依據不只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違停,這條也是。受害者不只是身障者,是所有需要在人行道安全通行的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人行道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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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4 條規定:「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無障礙相關法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