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4 條(市區道路、人行道及騎樓應符合無障礙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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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4條規定,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建築物騎樓都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的無障礙法規,是騎樓淨空與通行權的法律源頭。
Q · 騎樓被店家或機車佔滿可以檢舉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可以,本條是騎樓無障礙通行的法源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4條,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建築物騎樓都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無障礙法規,這代表騎樓具有公共通行的法律地位,不是店家可隨意佔用的自家延伸。被佔用時可拍照記錄淨寬、撥1999市民熱線或向地方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管處檢舉,並可同時援引地方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深度解讀
走在台北或任何台灣城市,騎樓被機車佔滿、被店家擺貨、被攤販佔據是日常。一般人最多繞道走馬路,覺得「沒辦法、就這樣」。但這條法律從民國 96 年起就明確規定:市區道路、人行道、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的騎樓,都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無障礙法規。換句話說,騎樓不是店家可以隨意佔用的「自家延伸」,它有公共通行的法律地位。當輪椅族、推娃娃車的父母、提行李的旅客被迫繞行馬路面對車流,這就是違法狀態。檢舉騎樓佔用的法律依據不只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違停,這條也是。受害者不只是身障者,是所有需要在人行道安全通行的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人行道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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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