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無障礙相關法規。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4條規定,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建築物騎樓都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的無障礙法規,是騎樓淨空與通行權的法律源頭。
Q · 騎樓被店家或機車佔滿可以檢舉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可以,本條是騎樓無障礙通行的法源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4條,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建築物騎樓都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無障礙法規,這代表騎樓具有公共通行的法律地位,不是店家可隨意佔用的自家延伸。被佔用時可拍照記錄淨寬、撥1999市民熱線或向地方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管處檢舉,並可同時援引地方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走在台北或任何台灣城市,騎樓被機車佔滿、被店家擺貨、被攤販佔據是日常。一般人最多繞道走馬路,覺得「沒辦法、就這樣」。但這條法律從民國 96 年起就明確規定:市區道路、人行道、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的騎樓,都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無障礙法規。換句話說,騎樓不是店家可以隨意佔用的「自家延伸」,它有公共通行的法律地位。當輪椅族、推娃娃車的父母、提行李的旅客被迫繞行馬路面對車流,這就是違法狀態。檢舉騎樓佔用的法律依據不只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違停,這條也是。受害者不只是身障者,是所有需要在人行道安全通行的人。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4條為無障礙環境的通行義務性規範,要求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均須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無障礙相關法規,將騎樓的公共通行權升格為強制標準,是騎樓淨空政策與人行道無障礙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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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1999市民熱線或上各地方政府市府服務雲。一定要拍照、記下時間地點,最好量出剩餘可通行淨寬。檢舉時引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4條和地方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同一店家連續被檢舉多次後,地方政府的裁罰會升級,持續記錄並檢舉比一次性抱怨更有效。
主要依當時駕駛人的過失程度(民法第184條),但若騎樓佔用是車禍的直接因素,店家、騎樓所有人和地方政府都可能需要分擔部分責任。曾有判決認定地方政府未善盡督導騎樓淨空之責須負國家賠償責任。車禍發生於騎樓佔用區域附近時,第一時間拍下騎樓佔用情況,對日後責任分配很關鍵。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4條規定騎樓須符合無障礙法規,是檢舉騎樓佔用的核心法源,可搭配地方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規定市區道路、人行道與建築物騎樓都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的無障礙法規,是騎樓淨空與通行權的義務性法源。
騎樓所有權屬建物所有人,但其供公眾通行的功能受法律保障,所有人不能擺設物品阻擋通行。
本條是無障礙通行的上位義務(無罰則),市區道路條例界定範圍,道交條例對違停堆置直接開罰。
拍照記錄時間地點與淨寬 → 撥1999或向都發局、建管處檢舉 → 援引身權法54條與地方自治條例,涉違停加道交條例。
佔用時間、地點照片,最好量出剩餘可通行淨寬,連續佔用建議建立時間軸照片,裁罰會隨累犯升級。
盡快配合保留約1.5公尺以上淨寬,回覆主管機關並拍照存證,避免重複裁罰,淨寬標準依各縣市自治條例確認。
檢舉本身沒時效;改善通知期限依個案,通常7至30天,未改善者可裁罰且持續處罰。
兩者併用最強:道交條例對機車違停可直接開罰,身權法54條提升承辦人重視度,避免被當灰色地帶。
主要看駕駛過失,但騎樓佔用若是事故直接因素,店家、所有人甚至地方政府都可能分擔,需個案認定。
| 比較面向 | 本條(身權法54) | 市區道路條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 規範性質 | 無障礙通行義務(無罰則) | 市區道路定義與管理 | 違停、堆置物品的處罰 |
| 強制力來源 | 地方自治條例補上 | 授權地方訂自治條例 | 直接裁罰 |
| 檢舉援引價值 | 升高承辦人重視度 | 界定規範對象範圍 | 可直接開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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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及民間資源應鼓勵、協助身心障礙者進行文學、藝術、教育、科學、技術和其他方面的創造性活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身心障礙者嚴格言之,僅係其某部分生理或心理機能的缺失,但這並不代表其即已喪失原創性的思考活動。國外毋論,即以國內而言,身心障礙朋友參加國內技能競賽名列前茅的所在多有;腦性麻痺患者黃廉更係美國某著名大學的藝術博士、伊甸基金會創會董事長劉俠更係著名的文學家及十大傑出青年之一。 三、是以,我們相信應增加更多的機會及誘因,使身心障礙者能積極的發揮天賦,造福社會。
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無障礙相關法規。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市區道路、人行道與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常遭佔用或有高低落差等情形,均致使身心障礙者無法通行或通行困難,尤對視覺功能障礙者、肢體功能障礙者更為不便,影響其行的權利,爰規定市區道路、人行道與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應符合無障礙相關法規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身心障礙者嚴格言之,僅係其某部分生理或心理機能的缺失,但這並不代表其即已喪失原創性的思考活動。國外毋論,即以國內而言,身心障礙朋友參加國內技能競賽名列前茅的所在多有;腦性麻痺患者黃廉更係美國某著名大學的藝術博士、伊甸基金會創會董事長劉俠更係著名的文學家及十大傑出青年之一。 三、是以,我們相信應增加更多的機會及誘因,使身心障礙者能積極的發揮天賦,造福社會。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市區道路、人行道與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常遭佔用或有高低落差等情形,均致使身心障礙者無法通行或通行困難,尤對視覺功能障礙者、肢體功能障礙者更為不便,影響其行的權利,爰規定市區道路、人行道與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應符合無障礙相關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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