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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5 條(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等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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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關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2.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項規定之識別頻率,推動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及語音定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5條規定,道路無障礙號誌及識別頻率由中央訂定,地方政府應推動視障語音號誌與語音定位。

Q · 路口的語音號誌是政府義務還是福利?

是地方政府的法定義務,不是有預算才做的善意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5條,道路無障礙的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統一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則「應」依該識別頻率推動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及語音定位。第二項使用「應」字,代表這是地方政府的法定義務,而非有預算才做的福利。當路口語音號誌失效或缺漏時,民眾可據本條要求地方政府改善。

深度解讀

你過馬路時聽到「叭叭叭、噗噗噗」的聲音是什麼?很多人以為是壞掉,或當成背景噪音。那是視覺障礙者的「語音號誌」,告訴他們現在能不能過馬路。這條法律從民國 96 年起規定:道路無障礙的標誌、標線、號誌、識別頻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而直轄市、縣市政府必須依此推動語音號誌和語音定位。意思是這不是「有預算才做」的善意,是法律強制的義務。一個城市有沒有為視障者考慮,不是靠政治人物的個人善意,是看這條落實到什麼程度。對你個人來說,這條的價值在於:當你發現某個路口的語音號誌壞掉、識別頻率不一致、或重要路口完全沒設置時,這是地方政府的法定義務,不是「有就好」的小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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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5 條規定:「有關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