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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5 條(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等之訂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關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項規定之識別頻率,推動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及語音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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