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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6 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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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2. 2.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
  3. 3.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占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
  4. 4.提供公眾服務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設有停車場者,應依前三項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 2% 作行動不便身障者專用車位,須領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才可停。

Q · 有身心障礙證明就能停殘障車位嗎?

不行,要另外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停殘障車位要的是「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不是身心障礙證明。前者只證明你的身分,後者才證明你被認定為「行動不便、需要近距離停車」。識別證明須向戶籍地社會局申請,經需求評估結果核發,因此視障、聽障、智能障礙者申請也不一定核發。沒有識別證明而占用,即使車上載有身心障礙者仍屬違規。

深度解讀

你媽是身心障礙者,你載她去醫院,停了一格畫著輪椅圖案的停車格,回來發現一張罰單。你氣到血壓飆高:明明車上就坐了個身心障礙者,憑什麼罰我?因為法律要的不是「身心障礙證明」,是「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這是兩張完全不同的證件。後者要另外申請,要做需求評估,要貼在擋風玻璃上。沒有這張識別證,就算你車上載著總統府認證的身心障礙者,停在這格依然違規。這條法律保留 2% 車位給「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者,重點不是身心障礙,是行動不便,所以視障、聽障、智能障礙者申請也不一定核發。整套制度設了兩層門檻,是為了防止形式平等(人人都能停)反而排擠真正需要的人(行動不便者停不到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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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