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6 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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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 2% 作行動不便身障者專用車位,須領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才可停。
Q · 有身心障礙證明就能停殘障車位嗎?
不行,要另外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停殘障車位要的是「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不是身心障礙證明。前者只證明你的身分,後者才證明你被認定為「行動不便、需要近距離停車」。識別證明須向戶籍地社會局申請,經需求評估結果核發,因此視障、聽障、智能障礙者申請也不一定核發。沒有識別證明而占用,即使車上載有身心障礙者仍屬違規。
深度解讀
你媽是身心障礙者,你載她去醫院,停了一格畫著輪椅圖案的停車格,回來發現一張罰單。你氣到血壓飆高:明明車上就坐了個身心障礙者,憑什麼罰我?因為法律要的不是「身心障礙證明」,是「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這是兩張完全不同的證件。後者要另外申請,要做需求評估,要貼在擋風玻璃上。沒有這張識別證,就算你車上載著總統府認證的身心障礙者,停在這格依然違規。這條法律保留 2% 車位給「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者,重點不是身心障礙,是行動不便,所以視障、聽障、智能障礙者申請也不一定核發。整套制度設了兩層門檻,是為了防止形式平等(人人都能停)反而排擠真正需要的人(行動不便者停不到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非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眾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99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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