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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57無障礙設備之設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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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2. 2.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
  3. 3.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未設無障礙設施者,不得核發建照或對外開放使用;既有建築物確有困難得提替代改善計畫核定。

Q · 老建築沒有無障礙設施,一定是違法嗎?

不一定,可能已核定替代改善計畫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新建公共建築物未設無障礙設施不得核發建照或開放使用,屬硬性規定。但既有建築物若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確有困難,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得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改善期限。因此外觀「沒做無障礙」的老建築,可能是已核定替代改善計畫,並非當然違法。

白話解讀

新蓋的公共建築物有一條全國強制紅線:沒做無障礙設施,連使用執照都拿不到。室外通路、坡道扶手、出入口、廁所、停車場,全部要按規格做。這條第二項列出了 12 大類必設項目,是公共空間的「身心障礙者通行清單」。但真正的關鍵藏在第三項:舊建築或有「特殊情形」者,可以提「替代改善計畫」走後門。古蹟、軍事管制區、結構限制都算「特殊情形」,這個但書是無障礙環境最大的縫隙。你看到一家老餐廳沒有無障礙廁所,可能不是違法,是它申請過替代改善計畫被核定了。如果建築物沒做也沒申請替代計畫,主管機關可以處 6 萬到 30 萬罰鍰,並按次連罰(本法第 88 條)。所以下次你進一棟看似違規的建築物,先別罵,問一句:它有沒有替代改善計畫?

法律定性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強制規範:新建者未符規定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並列舉室外通路、坡道扶手、出入口、樓梯、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停車場等必設項目;既有建築物確有困難者,得以替代改善計畫經核定後取代標準設施,構成強制標準與既存環境改造可行性之調節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新建公共建築物如果沒做無障礙會怎樣?

依本條第1項,沒符合規定的不得核發建築執照、不得對外開放使用,是從源頭卡住的硬規定。建築師在設計階段就要把無障礙規格納入,送照階段才補圖會被退件。

Q2什麼是「替代改善計畫」?我家老店能申請嗎?

替代改善計畫是給確有困難設置標準無障礙設施的建築物用的。法律明列特殊情形: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一般老店要證明結構真的無法改才能申請,且須提替代方案,主管機關有駁回權力。

Q3我看到醫院無障礙設施很爛,向誰檢舉?

醫院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衛生局,建築物無障礙又屬建管處權責,兩邊都可檢舉,建議同時寄。書面申訴附照片、地點、具體缺失,主管機關依本條第3項應令其改善。

Q4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規定是什麼?

身權法第57條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未設無障礙設施不得核發建照或開放使用,並列12類必設項目,既有建築物確有困難可提替代改善計畫。

Q5替代改善計畫是什麼?

供確有困難設置標準無障礙設施之建築物使用的彈性機制,由所有權人或管理負責人提具、經主管機關核定改善期限後取代標準設施。

Q6什麼算「特殊情形」可以不做標準無障礙?

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且須證明設置確有困難,不是自由認定。

Q7第57條第2項的12類必設項目有哪些?

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

Q8替代改善計畫怎麼申請?

確認屬公共建築物且有特殊情形→擬具替代方案→於主管機關通知改善期限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核定後依限改善並保留核定函。

Q9醫院或市政府無障礙設施壞了怎麼檢舉?

拍照存證→確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醫院找衛生局、學校找教育局)→書面附照片申訴,要求依第57條第3項令其改善。

Q10違反第57條罰多少錢?

經令改善而未改善者依本法第88條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以現行法為準。

Q11怎麼證明建築物確有設置困難?

提出結構技師評估、古蹟主管機關意見、現場照片與替代方案說明,由建築師具名佐證設置標準設施不可行。

Q12新建 vs 既有建築物的無障礙要求差在哪?

新建是硬規定未符不得核發建照、不得開放;既有建築物確有困難可走替代改善計畫,但須申報核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tandard_facilityalternative_plan
適用對象新建公共建築物(強制)既有或特殊情形建築物
法律效果未符規定不得核發建照、不得開放使用經核定後取得合法改善期限
彈性空間無,須符標準規格可提替代方案,但主管機關得駁回
啟動方式設計送照階段內建所有權人/管理負責人主動申報
風險規格不符遭退件計畫被駁回、逾期未改善遭按次罰鍰

standard_facility

適用對象
新建公共建築物(強制)
法律效果
未符規定不得核發建照、不得開放使用
彈性空間
無,須符標準規格
啟動方式
設計送照階段內建
風險
規格不符遭退件

alternative_plan

適用對象
既有或特殊情形建築物
法律效果
經核定後取得合法改善期限
彈性空間
可提替代方案,但主管機關得駁回
啟動方式
所有權人/管理負責人主動申報
風險
計畫被駁回、逾期未改善遭按次罰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バリアフリー法(高齢者、障害者等の移動等の円滑化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第14条(特別特定建築物の建築主等の基準適合義務)
韓國장애인·노인·임산부 등의 편의증진 보장에 관한 법률 제8조(편의시설의 설치기준)
中國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德國Behindertengleichstellungsgesetz (BGG) § 8 i.V.m. DIN 18040-1(Barrierefreies Bauen, öffentlich zugängliche Gebäude)
法國Code de la construction et de l'habitation, art. L165-1 et s.(accessibilité des établissements recevant du public, loi n° 2005-102)
美國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 Title III, 42 U.S.C. § 12183(new construction & alterations)+ ADA Standards for Accessible Desig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860418 全文修正)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於身心障礙者涉案或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爾來身心障礙者如視障者、聽障者等遭受非法逮捕、非法偵訊之情事迭有所聞,身心障礙者憲法上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瀕臨不保。   三、是以,如何應就彼等溝通上困難,提供協助,實屬必要,爰增定本條文。   四、又,智障者、視障者及聽障者僅係示例,其他身心障礙者如有溝通上之困難,亦應提供協助,自不待言。

(0960605 全文修正)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前項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公共交通工具」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規定部分,已於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明定,故予刪除。   三、有關第三項末段原定之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係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行政規則,無須法律授權,爰予以刪除,另酌作文字修正。

(1000613 修正)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1201 修正)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立法理由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

(08604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爾來身心障礙者如視障者、聽障者等遭受非法逮捕、非法偵訊之情事迭有所聞,身心障礙者憲法上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瀕臨不保。   三、是以,如何應就彼等溝通上困難,提供協助,實屬必要,爰增定本條文。   四、又,智障者、視障者及聽障者僅係示例,其他身心障礙者如有溝通上之困難,亦應提供協助,自不待言。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公共交通工具」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規定部分,已於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明定,故予刪除。   三、有關第三項末段原定之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係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行政規則,無須法律授權,爰予以刪除,另酌作文字修正。

(1000613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1201 修正)

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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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