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7 條(無障礙設備之設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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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 2.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
- 3.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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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未設無障礙設施者,不得核發建照或對外開放使用;既有建築物確有困難得提替代改善計畫核定。
Q · 老建築沒有無障礙設施,一定是違法嗎?
不一定,可能已核定替代改善計畫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新建公共建築物未設無障礙設施不得核發建照或開放使用,屬硬性規定。但既有建築物若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確有困難,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得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改善期限。因此外觀「沒做無障礙」的老建築,可能是已核定替代改善計畫,並非當然違法。
深度解讀
新蓋的公共建築物有一條全國強制紅線:沒做無障礙設施,連使用執照都拿不到。室外通路、坡道扶手、出入口、廁所、停車場,全部要按規格做。這條第二項列出了 12 大類必設項目,是公共空間的「身心障礙者通行清單」。但真正的關鍵藏在第三項:舊建築或有「特殊情形」者,可以提「替代改善計畫」走後門。古蹟、軍事管制區、結構限制都算「特殊情形」,這個但書是無障礙環境最大的縫隙。你看到一家老餐廳沒有無障礙廁所,可能不是違法,是它申請過替代改善計畫被核定了。如果建築物沒做也沒申請替代計畫,主管機關可以處 6 萬到 30 萬罰鍰,並按次連罰(本法第 88 條)。所以下次你進一棟看似違規的建築物,先別罵,問一句:它有沒有替代改善計畫?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核定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88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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