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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2-2 條(無障礙網站環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
  2. 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發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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