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2-2 條(無障礙網站環境)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之2,政府機關與公立學校網站須通過第一優先等級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否則即屬不符合法定義務的狀態。
Q · 政府網站很難用,是不是違法?
政府與公校網站沒過無障礙檢測,就是違法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之2,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公立學校建置的網站,必須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若某政府網站沒有圖片替代文字、按鈕讀不到、表格亂跳,導致螢幕讀取軟體或鍵盤無法完整操作,便處於不符合法定義務的狀態。民眾可向該機關陳情,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
深度解讀
政府網站難用到讓你想砸鍵盤?很多人覺得這是台灣行政體系的傳統藝術,認命就好。錯了。從民國 100 年起這條法律就規定,所有政府機關和公立學校的網站,必須通過「無障礙網頁」第一優先等級以上的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意思是:螢幕讀取軟體能讀、鍵盤能完整操作、字體大小可以調整、視覺有缺陷的人能用、手部不便的人能用。如果你發現某個政府網站根本不符合(沒有圖片替代文字、按鈕讀不到、表格亂跳),這不是「網站做得爛」的問題,是違法。你可以向該機關陳情,也可以向上級監督單位(國發會、地方政府)反映。一個成年家庭裡只要有一個視力衰退的長輩,或一個正在做眼科手術的家人,這條法律對你的家就有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認證名詞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