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之2,政府機關與公立學校網站須通過第一優先等級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否則即屬不符合法定義務的狀態。
Q · 政府網站很難用,是不是違法?
政府與公校網站沒過無障礙檢測,就是違法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之2,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公立學校建置的網站,必須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若某政府網站沒有圖片替代文字、按鈕讀不到、表格亂跳,導致螢幕讀取軟體或鍵盤無法完整操作,便處於不符合法定義務的狀態。民眾可向該機關陳情,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
政府網站難用到讓你想砸鍵盤?很多人覺得這是台灣行政體系的傳統藝術,認命就好。錯了。從民國 100 年起這條法律就規定,所有政府機關和公立學校的網站,必須通過「無障礙網頁」第一優先等級以上的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意思是:螢幕讀取軟體能讀、鍵盤能完整操作、字體大小可以調整、視覺有缺陷的人能用、手部不便的人能用。如果你發現某個政府網站根本不符合(沒有圖片替代文字、按鈕讀不到、表格亂跳),這不是「網站做得爛」的問題,是違法。你可以向該機關陳情,也可以向上級監督單位(國發會、地方政府)反映。一個成年家庭裡只要有一個視力衰退的長輩,或一個正在做眼科手術的家人,這條法律對你的家就有用。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之2為政府數位無障礙的強制性規範,要求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公立學校建置的網站,必須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的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將網站可及性從自願改善升級為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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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定的對象是政府機關自己,沒有像處罰民間企業那樣的罰鍰機制。但機關可能被監察院糾正、被審計部質疑、被立法委員質詢;國發會每年公告各機關網站無障礙評鑑結果,未過認證的機關會被列名。對承辦公務員而言,未過無障礙認證是考績與首長壓力來源,陳情書寄到對的人手上,改善速度往往比想像快。
本條只強制各級政府機關與公立學校,私人網站目前沒有強制規定,但有政府獎勵措施鼓勵申請(見本法第52條之1的產品認證機制)。銀行、電信等事業性質特殊的網站,依其主管機關規定可能有額外要求,例如金融機構客戶介面通常被要求符合一定可及性。
看網站頁尾或無障礙專區是否有現行有效的無障礙認證標章。沒有標章的政府網站,本身就處於不符合法定義務的狀態。實務上把標章截圖連同不可用情況一起附在陳情書,比泛泛抱怨更有殺傷力。
指網站須能被螢幕讀取軟體讀取、鍵盤完整操作、字體可調,讓視覺或手部不便者也能使用,並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檢測取得標章。
是網站無障礙檢測的基礎必要層級,屬法律要求的最低門檻而非最高等級,對應最關鍵的可及性需求。
通過檢測後核發、公告在網站的有效標章,是判斷政府網站是否合規最直接的外顯線索。
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標章核發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政府網站無障礙政策實務上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責。
截圖蒐證 → 查網站頁尾標章 → 向該機關書面陳情並副知國發會 → 必要時監察院陳情。
檢視網站頁尾或無障礙專區是否有現行有效標章,沒標章即處於違法狀態。
若導致錯過繳費或申辦期限,可研究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時效為知有損害起2年、自事實發生起5年。
依本條,未通過認證的網站發包機關有義務要求承包商改善至取得標章。
本條只強制政府機關與公立學校,私人網站無強制義務,僅有獎勵申請,特殊事業另依主管機關規定。
| aspect | government_school | private_website |
|---|---|---|
| 適用對象 | 各級政府及附屬機關(構)、公立學校 | 目前無強制義務(特殊事業另依主管機關規定) |
| 法定義務 | 必須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檢測並取得標章 | 鼓勵申請,無強制檢測義務 |
| 未達標後果 | 監察院糾正、審計質疑、立委質詢、評鑑列名 | 無本條罰則 |
| 救濟管道 | 向機關陳情、副知國發會、監察院 | 依消保或其他個別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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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 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研考會自民國九十二年起,於國內推動無障礙網頁規範,並要求政府各級部門,落實實施。然實施至今,卻仍無法源基礎。 三、此項政策,對於身心障礙者上網使用資訊,有重大的助益,然在無法源基礎的狀況下,恐將因日後推動單位(研考會)人員更動,而造成政策無法連貫落實,遂新增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研考會自民國九十二年起,於國內推動無障礙網頁規範,並要求政府各級部門,落實實施。然實施至今,卻仍無法源基礎。 三、此項政策,對於身心障礙者上網使用資訊,有重大的助益,然在無法源基礎的狀況下,恐將因日後推動單位(研考會)人員更動,而造成政策無法連貫落實,遂新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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