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8條規定,特定公共場所按摩工作優先保留予視障者,違者罰1至5萬元,場所負責人另罰2至1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Q · 在車站、醫院、公園裡僱用非視障按摩師會怎樣?
違規場所限視障按摩,違者最高罰10萬且按次累罰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8條,於醫療機構、車站、機場、公園、政府機關等特定場所違法從事或提供場地供非視障者按摩,行為人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1萬至5萬元罰鍰;於營業場所內發生者,另處場所負責人或所有權人2萬至10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罰鍰收入專供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之用。
按摩這個行業,在台灣曾經是視覺功能障礙者的法定保留職業。雖然大法官在 2008 年的釋字第 649 號宣告這個「專屬保留」違憲,立法院後來的修法保留了一條尾巴:醫療機構、車站、機場、公園、政府機關這些公共場所內的按摩工作,仍然優先給視障者。你開的養生館、按摩工作室如果偷請明眼按摩師到車站裡擺攤,被檢舉的話,第一槍打的是違規者本人,一到五萬罰鍰;第二槍打場所負責人,二到十萬罰鍰加上限期改善;改不掉就一直罰下去。罰金不是進國庫,是專款專用,全部進視障者就業基金。這條法律有兩個你可能不知道的事:第一,它的目的不只是處罰,是在養一筆專門幫視障者找工作的錢。第二,按次處罰意味著如果你硬撐,每被檢舉一次罰一次,很快就會變成天文數字。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8條為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保障的罰則規範,針對違反按摩業保留規定者課予行政罰:違反第46條第1項(特定公共場所按摩工作優先保留予視障者)處行為人罰鍰並另罰場所負責人,違反第46條第5項另設限期改善與按次處罰機制;所收罰鍰專款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供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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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49號(2008年)宣告的是視障者按摩專屬權整體違憲,給了三年落日期。落日後立法在第46條第5項保留縮小版: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政府機關等特定場所內,仍限定只能由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違反即適用第98條罰則。違憲的是全面壟斷,不是優先保障。
關。第98條明定於營業場所內發生者,另處罰場所之負責人或所有權人2萬至10萬元罰鍰。所有可能涉及按摩業務的招租,租約都應載明承租人不得從事或允許他人從事按摩工作,並約定違約金與終止租約權。
第98條設有按次處罰,被查獲一次罰一次,行為人與場所方分別計算,累積金額遠超單次罰鍰,且紀錄將成為日後裁量加重依據。限期改善期間是唯一的安全窗口,盡速停止違規比事後爭執有效。
規範違反視障按摩保留規定的罰則,於特定公共場所違法從事或提供場地供非視障者按摩者,行為人與場所負責人分別受罰並得按次處罰。
依第46條第5項,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政府機關等特定公共場所內的按摩工作優先保留予視覺功能障礙者。
屆期未改善後,每查獲一次違規即裁罰一次,行為人與場所方分別計算,金額會持續累加。
全數專款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供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之用,不進國庫。
拍照存證並記錄場所名稱、地址、違規時間,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或勞動局)檢舉。
於改善期限內主動停止違規、提出書面改善計畫並請求複查,因為屆期未改善才會啟動按次處罰。
單次行為人1-5萬、場所2-10萬,按次處罰下一個月被查獲數次即可破百萬,且分別計算。
於收到處分書30日內依訴願法第14條提訴願,逾期未救濟即告確定。
第1項違反直接裁罰並罰場所負責人;第5項違反先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裁罰,程序較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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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於營業場所內發生者,另處罰場所之負責人或所有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罰鍰之收入,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供作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之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五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並改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罰,使臻明確。 三、視覺功能障礙者係身心障礙者之一環,為簡化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與運用之行政程序,節省人力及帳務處理等,爰酌修原條文第三項,並將授權規定刪除,將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基金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款專用,各障別毋需各設置基金,列為第二項。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罰鍰之收入,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供作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之用。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文字修改。 二、針對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綠地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違反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規定者定出罰鍰。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於營業場所內發生者,另處罰場所之負責人或所有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二項罰鍰之收入,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供作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之用。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四十六條修正條文修正。 二、於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前維持原處分規定。 三、針對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違反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規定者定出罰鍰。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五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並改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罰,使臻明確。 三、視覺功能障礙者係身心障礙者之一環,為簡化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與運用之行政程序,節省人力及帳務處理等,爰酌修原條文第三項,並將授權規定刪除,將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基金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款專用,各障別毋需各設置基金,列為第二項。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文字修改。 二、針對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綠地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違反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規定者定出罰鍰。
一、配合第四十六條修正條文修正。 二、於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前維持原處分規定。 三、針對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違反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規定者定出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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