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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97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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