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令其停止提供服務,並限期改善,未停止服務或屆期未改善。 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無正當理由未達身心障礙者定額僱用比例,處二萬至十萬元罰鍰。
Q · 公司沒達到身心障礙者僱用比例,會怎樣?
無正當理由未達比例,罰二到十萬,還有差額補助費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2款,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67人以上者,依第38條第2項應進用身心障礙者達員工總數1%且不得少於1人)無正當理由未達標,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此罰鍰與第43條差額補助費性質不同,可能並存。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違反第35條第3項經令停止服務而未停止者,亦適用本條。
兩種人會被這條盯上。第一種是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或庇護工場的單位,被勞工主管機關勒令停止服務並限期改善,結果你照樣開門營業或限期屆滿沒改善。第二種是私立學校、團體、民營事業,沒有正當理由就違反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也就是私部門應達身心障礙者進用比例 1% 且不得少於 1 人,員工總人數 67 人以上的單位)。這兩種情況罰二萬到十萬。重點不在罰款金額,而在背後的邏輯:政府不是不准你做生意、辦學校,是要求你在僱用結構裡留位置給身心障礙者。沒做到、沒辦法說出正當理由,這個位置就以罰款的形式存在於你的損益表上。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為行政罰則條文,規範兩種違規態樣:其一為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或庇護工場違反第35條第3項,經主管機關令其停止服務並限期改善而未停止或屆期未改善;其二為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8條第2項定額僱用比例規定。兩者均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66人就不適用第38條私部門1%進用義務(67人以上才適用),但有兩個風險:員工數是動態的,旺季超過67人就違法;主管機關可調查是否以濫用派遣、人頭契約等人為操作規避進用義務,認定為規避手段仍可裁罰。內行人提示:與其和法令鬥智,不如把僱用身心障礙者納入正常招募策略。
依第38條,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67人以上者,進用不得低於總數1%且不得少於1人。一旦員工數穩定超過67人,進用義務立刻啟動,主管機關以勞保投保人數為計算基礎。內行人提示:建議員工數達50人時就開始研究職務設計,預留6到12個月準備期。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裁處,且可按次處罰。
要求一定規模以上雇主依比例僱用身心障礙者的法定義務,私部門67人以上應達1%且不少於1人。
雇主無法證明職務確實不能由身心障礙者勝任、且未盡公開招募與合理調整義務的狀態。
第1款罰機構違反停止服務令未改善;第2款罰私部門無正當理由未達進用比例。
先計算應進用人數→透過官方就業系統公開職缺→做職務分析與合理調整→30日內書面回覆改善計畫。
員工67人以上者,應進用人數=max(1, 員工總數×1% 無條件捨去),以勞保投保人數計算。
按未達標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逐月繳納至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保留官方系統公開職缺紀錄、職務分析報告、合理調整評估與招募證明等書面文件。
通常先有未達比例的差額補助費繳納義務,惡意或長期違反才疊加第96條罰鍰,兩者性質不同可並存。
會。補償(第43條)不能抵免處罰(第96條),不能用『已繳差額』當免罰盾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令其停止提供服務,並限期改善,未停止服務或屆期未改善。 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之一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依據罰則處罰性質區分,將原條文第一項處罰公務員行政懲處部分移併至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二條統整規定。 三、為避免執行裁罰單位不明,涉及不同裁罰單位應分定之,以落實執行,原條文第二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部分,另於第九十七條規定罰則。 四、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係新增針對如有未依法申請許可設立而提供服務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之處罰。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之一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依據罰則處罰性質區分,將原條文第一項處罰公務員行政懲處部分移併至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二條統整規定。 三、為避免執行裁罰單位不明,涉及不同裁罰單位應分定之,以落實執行,原條文第二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部分,另於第九十七條規定罰則。 四、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係新增針對如有未依法申請許可設立而提供服務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之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