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原規定僅視障者得從事按摩業,經釋字649宣告違憲,2011年起對所有人開放,但特定公共場所仍保留予視障者。
Q · 按摩業現在還是只有視障者能做嗎?
不是。2011年起對所有人開放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原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的獨佔條款,因司法院釋字第649號宣告違憲,已於民國100年(2011)10月31日失效,按摩業對所有人開放。但本條第5項仍規定: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及政府機關不得提供場所給非視障者按摩,提供場地給視障者則應予優惠。制度從「禁止競爭」轉為「支援加場地保留」。
按摩這個職業在台灣有段被遺忘的歷史。從 1980 年代到 2011 年,法律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視障者獨佔這個行業。但問題是,這個保障靠「禁止別人做」來實現,2008 年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宣告違憲:理由是限制了非視障者的工作權,違反憲法第 15 條。大法官給了 3 年緩衝期,2011 年 10 月 31 日禁止規定正式失效,按摩業對所有人開放,視障師傅的鐵飯碗被打破。法律改了,但條文文字沒刪,只是失效。所以這條現在的真正重點是後面幾段:政府應該主動協助視障者提升按摩技能、補助營運費用,並且醫療院所、車站、機場、公園、政府機關不得讓非視障者在那裡按摩,提供場地給視障者按摩則要給優惠。從「獨佔權」變成「支援措施加上場地優惠」,這是這條法律最深層的轉型故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範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的保障機制。其原始的「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獨佔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649號宣告違憲並於民國100年失效,現行重心為政府應輔導視障者提升技能、補助營運費用,並於特定公共場所保留按摩工作機會予視障者,是弱勢就業保障從限制競爭轉向積極支援的代表性條文。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對,2011年10月31日後對所有人開放。但這不代表視障者被放棄。本條第2、3項規定政府應主動協助視障者提升技能和補助營運費用;第5項規定醫療院所、車站、機場、公園、政府機關不得讓非視障者按摩,等於在這些場域保留給視障者。內行人提示:從禁止競爭改為支援加場地保留,是釋字649之後的立法新思維。
要看場地。如果是醫院內部(醫療機構場地),依本條第5項禁止;如果是醫院外的一般商店,那是合法的。判斷關鍵是場地是否屬於本條列舉的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政府機關。內行人提示:很多按摩店看似在醫院內,其實是承租醫院旁的商店街,確認場地產權歸屬才是關鍵。
大法官認為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違反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也不符比例原則。保障視障就業目的正當,但用全面禁止別人做這種手段侵害過大,應改用支援視障者的方式。內行人提示:釋字649是基本權保障與弱勢支援如何權衡的經典案例,是國考憲法常客。
是。原獨佔規定因釋字649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失效,按摩業已對所有人開放,條文文字保留但無效力。
視障者技能輔導與營運補助、特定公共場所禁止非視障者按摩並對視障者場地優惠,是支援型保障。
司法院2008年作成的違憲解釋,認定視障按摩獨佔侵害非視障者工作權、違反比例原則,定3年後失效。
不同。本條的理療按摩屬非醫療的保健按摩,醫療機構僅得僱用視障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
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洽詢,備齊身心障礙證明與營運計畫,依各地辦法申請技能訓練及營運費用補助。
看場地是否屬醫療機構、車站、民航站、公園或政府機關,屬於就禁止,一般商店則合法。
向場地所在地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檢舉,由其依本法相關罰則章認定裁罰。
依第5項只能僱用視障師傅進駐,或換非禁止場域;提供場地給視障者按摩還可享優惠。
台灣認定視障按摩獨佔違憲改採支援模式;韓國憲法裁判所多次認定獨佔合憲,理由是視障者就業選擇極有限。
| aspect | before_2011 | after_2011 |
|---|---|---|
| 保障手段 | 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獨佔) | 輔導視障者技能、補助營運費用、特定場所場地保留與優惠 |
| 非視障者工作權 | 全面禁止 | 開放,得自由從事按摩業 |
| 立法思維 | 限制競爭保障弱勢 | 提升弱勢競爭力+創造保留空間 |
| 憲法評價 | 釋字649認定違憲 | 符合比例原則的支援模式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對於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政府應按障礙等級及家庭經濟狀況,依法給予適當之減免。 納稅義務人或與其合併申報納稅之配偶或撫養親屬為身心障礙者,應准予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其金額於所得稅法定之。 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依本法規定所得之各項補助,應免納所得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人治療者,不在此限。 視覺功能障礙者經專業訓練並取得資格者,得在固定場所從事理療按摩工作。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 前項執業之資格與許可證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有關身心障礙者定義及分類之改變,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有關輔導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業,其業務範圍包括輔導視覺功能障礙者之技術士考照、輔導視障按摩師就業、按摩中心輔導設置之管理、視障就業基金專戶之管理、運用等事項,目前採社政與勞政分別管理,惟社政僅負責核發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其餘事項均係地方政府勞政單位主管。且目前地方政府已有將此業務從社政部門移由勞政部門統整主責之例,如臺北市政府;又視障團體亦主張有關視障按摩業既列於就業專章,相關促進就業、輔導設立按摩中心、核發按摩登記證及取締裁罰非法按摩以增加視障就業基金收入等事項皆應由勞政單位主責,以收整合之效,爰將第三項及第四項相關規定修正改以地方勞政為主管機關。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為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工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輔導提升其專業技能、經營管理能力,並補助其營運所需相關費用。 前項輔導及補助對象、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 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其提供場地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者應予優惠。 第一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
立法理由一、修正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列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制定辦法輔導提升視覺功能障礙者專業技能、經營管理能力,並補助其營運所需相關費用。 二、明訂醫療機構及政府機關(構)等公共場所,不得提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提供場地供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應予免費或優惠。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有關身心障礙者定義及分類之改變,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有關輔導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業,其業務範圍包括輔導視覺功能障礙者之技術士考照、輔導視障按摩師就業、按摩中心輔導設置之管理、視障就業基金專戶之管理、運用等事項,目前採社政與勞政分別管理,惟社政僅負責核發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其餘事項均係地方政府勞政單位主管。且目前地方政府已有將此業務從社政部門移由勞政部門統整主責之例,如臺北市政府;又視障團體亦主張有關視障按摩業既列於就業專章,相關促進就業、輔導設立按摩中心、核發按摩登記證及取締裁罰非法按摩以增加視障就業基金收入等事項皆應由勞政單位主責,以收整合之效,爰將第三項及第四項相關規定修正改以地方勞政為主管機關。
一、修正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列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制定辦法輔導提升視覺功能障礙者專業技能、經營管理能力,並補助其營運所需相關費用。 二、明訂醫療機構及政府機關(構)等公共場所,不得提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提供場地供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應予免費或優惠。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