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5條授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定獎勵辦法,表揚進用身障者績優的機關與企業。
Q · 公司請了很多身障者,能拿什麼獎勵?
能,但細節要看勞動部訂的獎勵辦法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5條,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進用身障者工作績優的機關(構)應予獎勵;但這條本身沒寫獎金、獎項或標準,全部授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勞動部)以獎勵辦法訂定。要知道實際能拿什麼,必須去查勞動部依本條訂的獎勵辦法或年度實施計畫。
整條只有兩段,但它的權力比看起來大。它沒有規定要怎麼獎勵、獎勵多少、選拔標準是什麼,全部交給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勞動部)去訂辦法。這種「立法授權」是現代立法常見的設計:立法院定大原則,行政機關訂細節。對企業來說,重點不在這條的文字,而是去看勞動部依本條訂定的相關獎勵辦法,裡面才有具體的獎項名稱、入圍條件、申請流程、頒獎時程。為什麼立法院不寫死?因為獎勵內容需要彈性,今年可能是「金鷹獎」,明年可能改名或調整評選方式,寫進法律就改不動。這就是「概括授權」的實務意義。看懂這種授權結構,比逐字解讀條文更重要。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5條是一條授權(概括授權)條文:法律只定下「進用身障者績優者應予獎勵」的原則,把獎項名稱、評選標準、申請流程等執行細節,全部交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以獎勵辦法訂定,是現代立法「母法定原則、子法訂細節」的典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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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本身沒寫,要去看勞動部依授權訂的相關獎勵辦法或實施計畫。實際獎勵形式歷年包括頒發獎牌、公開表揚、媒體曝光、可寫入政府採購投標加分文件等。內行人提示:獎金通常不大,但「績優企業」標籤的行銷與政府採購加分價值往往更實質。
通常由地方勞工局先初選,再推薦到中央評選,流程依年度勞動部公告辦理,建議直接洽所在地縣市勞工局問當年度選拔時程與文件。內行人提示:很多公司默默請身障者卻從沒被推薦,是因為地方勞工局不知道你達標,主動把進用名單與友善職場做法寄給承辦,是被推薦的關鍵。
一條授權條文,規定進用身障者績優的機關應予獎勵,獎勵辦法授權勞動部訂定,真正細節在子法裡。
代表母法只定原則,執行細節授權行政機關用辦法訂定,看到這句就要去查對應辦法。
指勞動部,本條把訂定獎勵辦法的權限授權給它。
獎牌、公開表揚、媒體曝光,以及可寫入政府採購投標的加分文件,後者價值常比獎金大。
主動把身障者進用名單與友善職場做法整理成資料寄給地方勞工局承辦,讓他們知道你達標。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勞動部依本條訂定的獎勵辦法或年度實施計畫。
把「績優企業」榮譽寫進政府採購投標加分文件與企業形象宣傳,延伸價值最大化。
第38條是義務(未達標繳差額補助費),第45條是榮譽獎勵(達標績優才評選),一罰一獎並行。
不完全相同,獎勵金來源與身障者就業基金(第43、44條)相關,第45條偏向表彰績優,細節看辦法。
不是,達不達義務看第38條定額標準,拿不拿獎看是否被推薦與評選結果,兩者不同。
| 比較面向 | 定額進用(第38條) | 績優獎勵(第45條) |
|---|---|---|
| 性質 | 法定義務 | 榮譽獎勵 |
| 未達標後果 | 繳納差額補助費 | 無罰則,僅是否獲獎 |
| 細節依據 | 法條與相關計算規定 | 授權勞動部訂獎勵辦法 |
| 對企業價值 | 合規、避免罰款 | 形象、採購加分、媒體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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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劃國民年金制度時,應優先將身心障礙者納入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政府正積極規劃之國民年金制度,業將殘障年金納入給付範圍,惟殘障年金係屬國民年金保險之一環,依據先進國家之成例,係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由被保險人於平時有工作時繳納保費,發生殘障事故時依法領取年金給付。因本項制度尚於規劃作業中,修正條文僅提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規劃國民年金制度時,應優先將殘障者納入考量。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之機關(構),應予獎勵。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政府正積極規劃之國民年金制度,業將殘障年金納入給付範圍,惟殘障年金係屬國民年金保險之一環,依據先進國家之成例,係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由被保險人於平時有工作時繳納保費,發生殘障事故時依法領取年金給付。因本項制度尚於規劃作業中,修正條文僅提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規劃國民年金制度時,應優先將殘障者納入考量。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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