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44 條(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用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 前項第二款核發之獎勵金,其金額最高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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