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有三項用途:補助達標機關設備改裝、核發私立機構超額進用獎勵金、其他促進就業事項。
Q · 公司請身障員工,可以拿政府補助嗎?
可以,設備補助加超額獎勵金兩種,須主動申請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4條,就業基金有三項用途:一是補助達進用標準的機關(構)購置、改裝、修繕協助進用所需的器材設備;二是核發超額進用身障者的私立機構獎勵金;三是其他促進就業事項。其中設備補助對公私部門達標者都開放,但獎勵金限私立機構,政府機關超額不適用。獎勵金最高按超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但都需主動向所在地勞工局申請。
43 條告訴你錢從哪來,44 條告訴你錢往哪去。三條路:第一,補助有達進用標準的公司去買身障者工作需要的設備(無障礙廁所、特殊鍵盤、升降桌等等)。第二,獎勵超額進用的私人公司,獎金最高用「超額人數 × 半個基本工資」計算,每月可能多領數萬元。第三,其他促進就業相關用途。看到關鍵字了嗎?「私人」公司才有獎勵金。政府機關超額也沒獎金可拿。對私人雇主來說,這條的價值是:請身障者不只是社會責任,可能還有實質金錢回報。但這筆錢需要主動申請,地方政府不會自動寄支票給你,所以很多達標和超額的公司根本沒拿到應得的補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4條為就業基金用途的法定列舉規範,明定基金限用於三項目的:補助達進用標準機關(構)協助進用所需的設備購置改裝費用、核發私立機構超額進用獎勵金,以及其他促進身障就業權益相關事項,並以「超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為獎勵金計算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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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所在地縣市勞工局申請設備補助(依本條第1款)。先準備:員工身障證明、無障礙改裝需求說明(最好附現場照片)、報價單。重點:要在採購前申請核准,採購後申請很可能被拒。很多縣市除了直接補助,還會派專家先到現場勘查並給建議,這個服務不用錢,可以順便諮詢。
依本條第2項,獎勵金最高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注意「最高」兩字:實際金額由各縣市辦法決定,可能略低。獎勵金通常要按季或按年集中申請,錯過申請期限就只能等下一個週期,這筆錢不會自動進帳戶(金額請以現行法及當年度基本工資為準)。
沒有。本條第2款明確寫「私立機構獎勵金」,公部門不適用,因為政府機關的進用本來就是法定義務。但設備補助(第1款)對所有達標機關都開放。公部門人事室常以為這條跟自己無關,其實設備補助可以申請。
三項:補助達標機關購置改裝協助進用設備、核發私立機構超額進用獎勵金、其他促進就業事項。
設備補助公私部門達標都可申請,獎勵金只限私立機構超額進用,政府機關超額無份。
進用身障者人數超過法定定額進用名額,超出的部分即為超額,私立機構超額可領獎勵金。
不是。差額補助費是未達標者要繳的錢(基金來源),本條補助是基金回頭發給達標與超額者的錢。
向所在地縣市勞工局申請,備員工身障證明、改裝需求說明、報價單,務必採購前送件核准。
最高=超額進用人數×每月基本工資÷2,實際金額依各縣市辦法可能略低,依當年度基本工資計。
員工身障證明、勞保投保紀錄,設備補助另附改裝需求說明、現場照片與設備報價單。
依各直轄市、縣市辦法按月或按年集中申請,錯過申請週期通常只能等下一期。
只有私立機構能領超額進用獎勵金,政府機關超額無獎金,但設備補助雙方都可申請。
| 項目 | 設備購置改裝補助(第1款) | 超額進用獎勵金(第2款) |
|---|---|---|
| 適用對象 | 達進用標準的所有機關(構),公私部門皆可 | 僅限超額進用的私立機構,政府機關不適用 |
| 金額基準 | 依實際必要費用,各縣市辦法定額度 | 最高=超額人數×每月基本工資÷2 |
| 申請時機 | 須採購前申請核准 | 按月或按年依縣市辦法申請 |
| 核發機關 |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局 |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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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政府應視其家庭經濟狀況及障礙等級,補助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但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負擔。 前項保險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調整。 二、社會保險包含現行全民健康保險及現金給付為主之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及規劃中之國民年金保險等。 三、政府已於三月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有關極重度及重度殘障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其自付保費部份,將由政府全額補助,中度殘障者補助二分之一;輕度殘障者補助四分之一。 四、為落實照顧殘障者,鼓勵殘障者就業,有鑑於全民健康保險未開辦之前,政府已依「殘障者健康保險辦法」補助其自付部份之保險費,為促使上開福利補助能持續辦理,且上開殘障者均為就業者,為鼓勵殘障者就業,以扶助其自立更生,爰將「健康保險」文字修正為「社會保險」,促使極重度及重度殘障者參加健康保險及現金給付為主之各項社會保險,政府能依本法全額負擔其保險費。至於中度及輕度殘障者之保費補助,及其他補助作業相關事宜,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條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前項第二款核發之獎勵金,其金額最高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合併修正。 二、第一項分款列明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用途。 三、原條文後段係規定超額獎勵金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為增加各地方政府基金運用之彈性,爰修正獎勵金金額最高以基本工資二分之一為限,移列為第二項。另因核發之經費係獎勵金性質,非補助款,故刪除其用途之限制。
一、條次調整。 二、社會保險包含現行全民健康保險及現金給付為主之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及規劃中之國民年金保險等。 三、政府已於三月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有關極重度及重度殘障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其自付保費部份,將由政府全額補助,中度殘障者補助二分之一;輕度殘障者補助四分之一。 四、為落實照顧殘障者,鼓勵殘障者就業,有鑑於全民健康保險未開辦之前,政府已依「殘障者健康保險辦法」補助其自付部份之保險費,為促使上開福利補助能持續辦理,且上開殘障者均為就業者,為鼓勵殘障者就業,以扶助其自立更生,爰將「健康保險」文字修正為「社會保險」,促使極重度及重度殘障者參加健康保險及現金給付為主之各項社會保險,政府能依本法全額負擔其保險費。至於中度及輕度殘障者之保費補助,及其他補助作業相關事宜,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合併修正。 二、第一項分款列明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用途。 三、原條文後段係規定超額獎勵金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為增加各地方政府基金運用之彈性,爰修正獎勵金金額最高以基本工資二分之一為限,移列為第二項。另因核發之經費係獎勵金性質,非補助款,故刪除其用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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