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進用身障者未達標準的機關(構),須按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按月繳納差額補助費至地方身障就業基金。
Q · 公司沒請足身障員工要罰多少?
未達進用標準者,每缺一人每月繳一個基本工資的差額補助費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員工數達定額進用門檻卻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機關(構),應按月向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的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金額=差額人數×每月基本工資。這是合法的替代義務,不是罰鍰;但若既不進用也不繳費,才構成違法。基金收入的30%須撥交中央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70%留地方支應身障就業服務。
每年有上億新台幣,從沒達到身障者進用標準的公司和政府機關口袋裡,直接流進這條法律設立的「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算法很簡單:缺一個身障者員工,每月罰一個基本工資(目前約 28,590 元,每年調整)。一家應請 10 個但只請 5 個的公司,每月要付將近 15 萬。聽起來嚇人,但實務上很多公司算盤打過後決定:照付。為什麼?因為他們覺得徵不到適合的人,或不想處理工作環境改裝。這條法律的本質是「不請的代價」,但盲點是:當代價低於請人的成本,公司就直接買單。這筆錢的去向也很多人不知道:30% 要上繳給中央的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剩下 70% 留在地方政府,用來補助有請身障者的公司或發獎金給超額進用的企業。
差額補助費,是指員工總人數達定額進用門檻而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機關(構),依法按月繳納予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的款項,金額為未達標準的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性質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非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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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法律給雇主兩個選項:實際進用達標,或繳差額補助費。但「不請也不繳」就是違法。很多企業HR連這個基本選項都沒搞清楚,以為只有「請」這條路,結果在被通知補繳時驚慌失措。事先了解公司目前的進用狀況和差額數字,才是健康的合規態度。
繳差額不能取代進用義務。公司可以繳,但繳了不代表他們就沒缺額。如果公司願意請你,反而可以省下這筆每月支出,還可能申請第44條的設備補助和超額獎金。把財務帳算給HR看,比說「請我吧」有效十倍。
依第38條,私立機構員工總人數達67人以上才有強制進用義務(公立機構34人以上)。50人不在強制範圍。但若超過67人沒進用,就要開始繳差額補助費。很多新創公司在快達標時沒注意,等被通知補繳時已欠了一筆,員工人數接近門檻時就要開始準備。
未足額進用身障者的單位按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繳納的款項,性質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是罰鍰。
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以差額補助費為主要財源、支應身障就業服務與獎勵的特種基金。
差額補助費是合法的替代繳款,按月計算;罰鍰是違法的裁罰。既不進用也不繳費才會被處罰。
以勞保投保人數為基準算員工總數與應進用數,扣除實際進用數得差額,並注意關係企業合算規則。
差額人數×每月基本工資,按月計。應請10人只請5人,每月就是5個基本工資。
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按月申報並繳納至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算清楚差額金月支出 vs 薪資加環境改裝(可扣設備補助與獎勵金),門檻邊緣的公司差距常被低估。
先以勞保投保人數確認是否達67人(私立)/34人(公立)門檻,再比對實際進用身障人數。
制度邏輯近似(未達法定比例按差額繳款回流補助達標者),台灣金額連動基本工資,日本採固定納付金級距。
| option | cost | upside | downside |
|---|---|---|---|
| 繳差額補助費 | 差額人數×每月基本工資(按月) | 免處理徵才與環境改裝 | 持續支出、ESG/CSR 形象負評 |
| 實際足額進用 | 薪資+工作環境改裝 | 可申請設備補助、超額進用獎勵金,免繳差額 | 需投入招募與職務再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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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身心障礙者於其直系親屬或扶養者老邁時,仍受到應有照顧及保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建立身心障礙者安養監護制度及財產信託制度。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身心障礙者之直系血親或扶養者一旦老邁,為顧及身心障礙者能有尊嚴地活下去,實在需要有妥當制度的設計才能保障身心障礙者應有權益。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設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應就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百分之三十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其提撥及分配方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原條文第一項基金用途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移列為第一項,並酌作修正。 三、第二項由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後段移列修正,並配合第一項將「基金專戶」修正為「基金」。 四、定額進用人數之核算,係以機關(構)公勞保人數計算,而設立於非都會之分公司或工廠多於總公司投保,致有差額補助費集中於都會型之縣市政府收繳之現象,為平衡城鄉差距,爰增列第三項規定應提撥一定比率予中央統籌分配。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身心障礙者之直系血親或扶養者一旦老邁,為顧及身心障礙者能有尊嚴地活下去,實在需要有妥當制度的設計才能保障身心障礙者應有權益。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原條文第一項基金用途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移列為第一項,並酌作修正。 三、第二項由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後段移列修正,並配合第一項將「基金專戶」修正為「基金」。 四、定額進用人數之核算,係以機關(構)公勞保人數計算,而設立於非都會之分公司或工廠多於總公司投保,致有差額補助費集中於都會型之縣市政府收繳之現象,為平衡城鄉差距,爰增列第三項規定應提撥一定比率予中央統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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