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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03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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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者,得公告之。
  2. 2.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差額補助費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以其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一倍為限。
  3. 3.前項滯納金之收入,應繳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款專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差額補助費逾期未繳,自期限次日起每日加徵0.2%滯納金,以未繳金額一倍為上限,違反進用比例者並得被公告。

Q · 差額補助費沒繳會怎樣?

每天加徵0.2%滯納金,最高加到一倍,還可能被公告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3條,未足額進用身障者的單位若沒在期限內繳差額補助費,從期限屆滿次日起每逾一日加徵0.2%滯納金,但以未繳金額的一倍為上限。更關鍵的是同條第1項授權勞工主管機關「得公告」違反定額進用義務的單位,被公告會牽動政府採購評分與企業形象,殺傷力遠大於滯納金本身。

白話解讀

你的公司、你任職的機關,每多一個月沒進用足額身障員工,差額補助費每天就會多 0.2% 滯納金。聽起來很小?算給你聽:欠 100 萬的差額,拖一個月就多 6 萬,拖到上限就是再多一倍 100 萬,總共要繳 200 萬。而且第1項還規定,違反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沒達進用比例)的單位,主管機關可以「公告」名單。被公告的後果不是罰錢,是上新聞、是政府採購評分被扣、是 ESG 報告被打槍、是品牌信任被砍。這條真正的殺傷力不在金額,而在「公告」這兩個字。它把違法從財務問題變成公關危機。如果你是公司人資或財務主管,這條決定了你會不會在年底突然被老闆叫進辦公室問「為什麼公司被登在政府網站上」。

法律定性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3條為定額進用制度的督促性規範,包含三項機制:一是授權勞工主管機關公告違反進用比例的單位;二是對逾期未繳差額補助費者按日加徵0.2%滯納金並設一倍上限;三是明定滯納金收入專款專用於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形成制度內部循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們公司只差一個身障員工,找不到適合的人怎麼辦?

依本法第38條,沒進用足額就要繳差額補助費,這是法定義務不能用「找不到人」推託。但可採替代方案:與庇護工場簽訂合作進用契約(第38條之1),或透過勞動部身障就業基金媒合服務。很多縣市勞工局有專責身障就服員,主動聯繫協助媒合,比自己刊登職缺有效十倍。

Q2被公告之後要怎麼從名單上下來?

本條第1項只說「得公告之」,沒明訂下架機制,各地勞工局做法不同。原則上需證明已補繳全部差額及滯納金、並達成法定進用比例,主動向勞工局提出移除申請並附改善證明。即使下架,曾被列名的事實仍可能被ESG評鑑或政府採購單位查到,不要拖到被公告才補繳。

Q3差額補助費滯納金怎麼算?

從繳費期限屆滿次日起算到完納前一日,每逾一日加徵未繳金額的0.2%,但累計上限是未繳差額補助費的一倍。例如欠100萬拖到滿,最多再加100萬。滯納金收入專款專用於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Q4身權法103條是什麼?

定額進用制度的督促規範,含公告違規單位、逾期差額補助費按日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專款專用三機制。

Q5什麼叫差額補助費?

未足額進用身障者的單位,依進用差額按基本工資計算應繳的金錢替代責任,是法定義務。

Q6滯納金繳到哪裡?

依本條第3項繳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款專用。

Q7差額補助費沒繳怎麼補救?

立即繳清→計算一倍上限暴險→同步啟動進用計畫→向主管機關說明改善作為爭取移除公告。

Q8怎麼從未足額進用公告名單移除?

證明已補繳全部差額與滯納金、達成法定進用比例,主動向勞工局提出移除申請並附改善證明。

Q9差額補助費滯納金最多要繳多少?

上限為未繳差額補助費的一倍,例如欠100萬最多再加100萬,合計200萬。

Q10達不到進用比例有哪些合法替代方案?

與庇護工場合作進用、透過勞動部就業基金媒合、聯繫縣市勞工局身障就服員協助媒合。

Q11公告 vs 滯納金哪個傷害大?

滯納金有一倍上限可量化;公告牽動採購評分、ESG與形象,常造成更大隱性損失。

Q12繳了滯納金公告會自動撤下嗎?

不會。公告與滯納金是獨立機制,須另行主動申請移除並附改善事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公告(第1項)滯納金(第2項)
適用對象違反第38條進用比例的單位逾期未繳第43條差額補助費者
性質名譽/聲譽督促(非財務)金錢加徵(財務)
上限無金額概念未繳差額補助費的一倍
補救後是否自動消滅否,須主動申請移除繳清後停止累加

公告(第1項)

適用對象
違反第38條進用比例的單位
性質
名譽/聲譽督促(非財務)
上限
無金額概念
補救後是否自動消滅
否,須主動申請移除

滯納金(第2項)

適用對象
逾期未繳第43條差額補助費者
性質
金錢加徵(財務)
上限
未繳差額補助費的一倍
補救後是否自動消滅
繳清後停止累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障害者の雇用の促進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53条以下(障害者雇用納付金制度)
韓國장애인고용촉진 및 직업재활법 제33조(장애인 고용부담금)
中國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9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德國SGB IX § 160(Ausgleichsabgabe)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L5212-1 et s.(obligation d'emploi des travailleurs handicapés, contribution AGEFIPH)
美國美國無進用配額/差額金制度,採《美國身心障礙者法》(ADA, 42 U.S.C. §12101) 反歧視+合理調整模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60605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者,得公告之。   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差額補助費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以其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一倍為限。   前項滯納金之收入,應繳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款專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者,得公告之。   三、未依限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加徵滯納金,以提高不足額進用義務機關構按時繳納之意願,降低欠繳金額。   四、滯納金收入繳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者,得公告之。   三、未依限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加徵滯納金,以提高不足額進用義務機關構按時繳納之意願,降低欠繳金額。   四、滯納金收入繳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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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3 條規定:「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者,得公告之。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