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差額補助費逾期未繳,自期限次日起每日加徵0.2%滯納金,以未繳金額一倍為上限,違反進用比例者並得被公告。
Q · 差額補助費沒繳會怎樣?
每天加徵0.2%滯納金,最高加到一倍,還可能被公告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3條,未足額進用身障者的單位若沒在期限內繳差額補助費,從期限屆滿次日起每逾一日加徵0.2%滯納金,但以未繳金額的一倍為上限。更關鍵的是同條第1項授權勞工主管機關「得公告」違反定額進用義務的單位,被公告會牽動政府採購評分與企業形象,殺傷力遠大於滯納金本身。
你的公司、你任職的機關,每多一個月沒進用足額身障員工,差額補助費每天就會多 0.2% 滯納金。聽起來很小?算給你聽:欠 100 萬的差額,拖一個月就多 6 萬,拖到上限就是再多一倍 100 萬,總共要繳 200 萬。而且第1項還規定,違反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沒達進用比例)的單位,主管機關可以「公告」名單。被公告的後果不是罰錢,是上新聞、是政府採購評分被扣、是 ESG 報告被打槍、是品牌信任被砍。這條真正的殺傷力不在金額,而在「公告」這兩個字。它把違法從財務問題變成公關危機。如果你是公司人資或財務主管,這條決定了你會不會在年底突然被老闆叫進辦公室問「為什麼公司被登在政府網站上」。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3條為定額進用制度的督促性規範,包含三項機制:一是授權勞工主管機關公告違反進用比例的單位;二是對逾期未繳差額補助費者按日加徵0.2%滯納金並設一倍上限;三是明定滯納金收入專款專用於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形成制度內部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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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38條,沒進用足額就要繳差額補助費,這是法定義務不能用「找不到人」推託。但可採替代方案:與庇護工場簽訂合作進用契約(第38條之1),或透過勞動部身障就業基金媒合服務。很多縣市勞工局有專責身障就服員,主動聯繫協助媒合,比自己刊登職缺有效十倍。
本條第1項只說「得公告之」,沒明訂下架機制,各地勞工局做法不同。原則上需證明已補繳全部差額及滯納金、並達成法定進用比例,主動向勞工局提出移除申請並附改善證明。即使下架,曾被列名的事實仍可能被ESG評鑑或政府採購單位查到,不要拖到被公告才補繳。
從繳費期限屆滿次日起算到完納前一日,每逾一日加徵未繳金額的0.2%,但累計上限是未繳差額補助費的一倍。例如欠100萬拖到滿,最多再加100萬。滯納金收入專款專用於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定額進用制度的督促規範,含公告違規單位、逾期差額補助費按日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專款專用三機制。
未足額進用身障者的單位,依進用差額按基本工資計算應繳的金錢替代責任,是法定義務。
依本條第3項繳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款專用。
立即繳清→計算一倍上限暴險→同步啟動進用計畫→向主管機關說明改善作為爭取移除公告。
證明已補繳全部差額與滯納金、達成法定進用比例,主動向勞工局提出移除申請並附改善證明。
上限為未繳差額補助費的一倍,例如欠100萬最多再加100萬,合計200萬。
與庇護工場合作進用、透過勞動部就業基金媒合、聯繫縣市勞工局身障就服員協助媒合。
滯納金有一倍上限可量化;公告牽動採購評分、ESG與形象,常造成更大隱性損失。
不會。公告與滯納金是獨立機制,須另行主動申請移除並附改善事證。
| 面向 | 公告(第1項) | 滯納金(第2項) |
|---|---|---|
| 適用對象 | 違反第38條進用比例的單位 | 逾期未繳第43條差額補助費者 |
| 性質 | 名譽/聲譽督促(非財務) | 金錢加徵(財務) |
| 上限 | 無金額概念 | 未繳差額補助費的一倍 |
| 補救後是否自動消滅 | 否,須主動申請移除 | 繳清後停止累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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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者,得公告之。 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差額補助費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以其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一倍為限。 前項滯納金之收入,應繳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款專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者,得公告之。 三、未依限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加徵滯納金,以提高不足額進用義務機關構按時繳納之意願,降低欠繳金額。 四、滯納金收入繳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一、本條新增。 二、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者,得公告之。 三、未依限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加徵滯納金,以提高不足額進用義務機關構按時繳納之意願,降低欠繳金額。 四、滯納金收入繳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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