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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46-1電話值機之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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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十人以上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達電話值機人數十分之一以上。但因工作性質特殊或進用確有困難,報經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 2.於前項但書所定情形,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與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之機關相同者,應報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之1規定,公部門諮詢性電話客服值機滿十人,須進用視障者達十分之一以上,免除須報勞工主管機關同意。

Q · 公部門電話客服一定要聘視障者嗎?

是。值機滿10人須留1/10給視障者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之1,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電話值機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達值機人數十分之一以上。例外須因工作性質特殊或進用確有困難,並報經電話值機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書面同意,否則不得免除;機關自己即為勞工主管機關時,須再報中央同意。

白話解讀

政府機關和公營事業如果有十人以上的電話客服值機人力,每十個位子裡至少要留一個給視覺功能障礙者。這不是「鼓勵」、不是「優先考慮」,是法律強制的義務名額。為什麼是電話客服?因為視障者的聽覺辨識、語音回應能力在這個工作上完全沒有劣勢,甚至常常比明眼人更專注、更穩定。這條法律真正的意義不在於「給視障者一份工作」,而是把一個原本「靠企業善意」的事,變成「不做就違法」的硬規定。如果你是視障者求職者,這條是你拿在手上的入場券;如果你是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的人資,這條是你年度報表上躲不掉的合規項。

法律定性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之1,是針對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諮詢性電話服務職務所設的視障者硬性進用配額:值機人數達十人以上者,須留十分之一以上名額予視覺功能障礙者,並以勞工主管機關書面同意為免除義務的唯一合法出口,構成定額進用體系外的「職務專屬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視障者,民營企業的客服中心不聘我,這條能用嗎?

不能。本條的義務主體明確限定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民營企業不適用。但你仍可走身權法第38條(民營達一定規模要進用1%身障者)和就業服務法第5條(禁止身障歧視)。內行人提示:如果民營客服中心是承接政府委外案的,依本條「自行或委託辦理」字樣,承包商也被納入義務範圍。

Q2什麼叫「工作性質特殊或進用確有困難」?機關是不是隨便講就能免除?

不能隨便講。本條但書明定必須報經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同意才生效。實務上勞工主管機關會審查理由是否合理,單純說輔具沒裝好幾乎不會通過。內行人提示:懷疑某機關長期以困難為由不聘,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調閱其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報的同意函,看是否真的有走程序。

Q3「電話值機人數十人」是指全公司還是單一辦公室?

依立法目的應指同一電話客服工作場域的值機人數。各處分散且各別未達門檻者原則分別判斷;但統一管理、輪班調度的單一客服系統會被整體計算。內行人提示:機關若故意拆分編制規避門檻,勞工主管機關可依實質認定原則直接合併計算。

Q4身權法第46條之1是什麼?

針對公部門諮詢性電話客服職務設的視障者硬性配額,值機滿十人須留十分之一名額予視覺功能障礙者。

Q5電話值機保障跟定額進用差在哪?

定額進用按總人數比例不分障別;本條針對電話客服職務直接挖出十分之一專屬視障者,是雙重保障。

Q6什麼叫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

以電話提供諮詢、客服、專線回覆等服務的工作,如1957專線、台電、自來水客服等。

Q7視覺功能障礙者怎麼認定?

依身權法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障別屬視覺功能障礙者。

Q8視障者被公部門客服拒絕怎麼申訴?

取得書面拒絕理由→向值機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附招募公告與拒絕通知→同步檢視第38條定額進用。

Q9機關怎麼合法免除進用義務?

因工作性質特殊或進用確有困難,報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書面同意;機關自身即主管機關時報中央同意。

Q10怎麼查機關有沒有依法進用?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該機關定額進用實施情形,並比對客服人力配置與視障進用數。

Q11違反本條機關要付多少?

屬持續性義務,未達定額進用者依本法第43條按月計算並繳納差額補助費。

Q12第46條之1 vs 第38條哪個對視障者有利?

兩者並行,本條職務專屬配額對求職特定客服職位更有利,第38條保障總量,可雙線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finite_quota_art38phone_quota_art46_1
保障基準依機關總人數比例(公部門3%、私部門1%)依電話值機職務人數十分之一
障別綁定不分障別,任何身障者皆可計入專屬視覺功能障礙者
義務主體公部門與一定規模私部門僅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
免除方式未達標繳差額補助費須報勞工主管機關書面同意始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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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準
依機關總人數比例(公部門3%、私部門1%)
障別綁定
不分障別,任何身障者皆可計入
義務主體
公部門與一定規模私部門
免除方式
未達標繳差額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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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準
依電話值機職務人數十分之一
障別綁定
專屬視覺功能障礙者
義務主體
僅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
免除方式
須報勞工主管機關書面同意始免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障害者雇用促進法 第43条(障害者雇用率制度・法定雇用率)
韓國장애인고용촉진 및 직업재활법 제28조(장애인 의무고용)
中國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8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德國SGB IX § 154(Beschäftigungspflicht der Arbeitgeber, Pflichtquote für schwerbehinderte Menschen)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 L5212-2(obligation d'emploi des travailleurs handicapés, taux de 6 %)
美國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 § 501/503(affirmative action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0110 增訂)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十人以上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達電話值機人數十分之一以上。但因工作性質特殊或進用確有困難,報經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於前項但書所定情形,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與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之機關相同者,應報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同意。

立法理由一、本條文新增。   二、為增加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機會,擬在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之電話服務工作中保留一定名額,增加視覺功能障礙者機就業機會。

  • 主管機關名詞
(1000110 增訂)

一、本條文新增。   二、為增加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機會,擬在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之電話服務工作中保留一定名額,增加視覺功能障礙者機就業機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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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1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十人以上者,除其他法規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