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要求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建立身障勞工提早退休機制,因應身障者提前老化,保障其退職後生活品質。
Q · 身障者身體提早退化,可以比一般人早退休嗎?
法律要求政府建機制,但非直接退休權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國家承認身障勞工會「提前老化」,要求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建立提早退休機制。但本條是宣示性條款,不是直接給你退休權利。實務上身障勞工要提早離場,目前主要走勞工保險條例:年滿 55 歲、年資滿 15 年可領「減額老年年金」(每提前 1 年減 4%,最多 20%),或符合失能等級時改領「失能年金」,後者對部分身障者更有利。
你可能不知道,身心障礙者的「老化」比一般人早 10 到 20 年。腦麻、唐氏症、肢障者,因為長期身體代償、用藥、活動受限,到了 40 歲就可能出現一般人 60 歲才有的退化症狀。但勞保的退休年齡是 65 歲。這中間 20 多年的落差,讓身障勞工陷入一個殘酷困境:身體已經做不動了,但退休年齡還沒到,提早退休就拿不到完整年金。這條法律就是要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建立一個「提早退休機制」,讓身障勞工不用硬撐到 65 歲。但這條只是「應建立機制」的宣示條款,不是直接給你退休權利的條文,真正的提早退休制度要看勞保條例和相關施行辦法有沒有跟上。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為方針性宣示條款,立基於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的醫學事實,課予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建立身障勞工提早退休機制之義務,目的在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本條不直接創設個人退休請求權,須待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施行辦法配套,始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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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年滿 55 歲且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可請領減額老年年金,但每提前 1 年扣 4%(最多 20%)。本條雖要求建立提早退休機制,但「身障專屬不扣減」目前尚未完整建立。實務上身障勞工若達失能等級可申請失能年金,計算方式不同,有時更有利。先評估是否符合失能給付條件,再決定走哪一條路。
兩者都是。世界衛生組織與台灣多份身障醫學研究指出,腦性麻痺、脊髓損傷、唐氏症等障別,因長期肌肉代償、骨關節磨損、藥物副作用與活動受限,生理退化會比一般人提前 10-20 年。本條把此醫學共識寫進法律。如果你或家人是這種狀況,可請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中明確記載『提前老化』相關評估,這在申請各類福利時是重要文件。
課予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建立身障勞工提早退休機制的宣示性條款,本身不是直接退休權。
腦麻、脊損、唐氏症等障別因長期身體代償、用藥與活動受限,生理退化比一般人早 10-20 年。
課予行政機關建制義務、但不直接賦予人民可逕行行使請求權的條文,須待配套辦法落實。
失能年金依失能程度給付,老年年金依年齡與年資;達失能標準者領失能年金有時較有利。
取得載明提前老化的診斷 → 確認失能等級 → 比對失能年金與減額老年年金 → 向勞保局諮詢擇優。
每提前 1 年扣 4%,最多扣 20%,終身減額,須與失能年金比較後再決定。
請醫師明確記載『提前老化』相關評估與失能狀況,作為申請年金與福利的核心文件。
攜投保資料與診斷證明洽勞工保險局臨櫃或專線,確認可請領項目與金額。
達失能等級者多數情況失能年金較優且可能加發眷補;未達標準才考慮 55 歲後減額老年年金。
47 條是社福宣示要政府建制;勞基法 54 條才是具體可適用的強制退休年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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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申請在公有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攤販,申請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停車位,政府應保留名額優先核准。 前項受核准者,須親自經營、居住或使用並達一定期間;如需出租或轉讓,應以身心障礙者為限。 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第一項之商店或攤販、國民住宅、停車位,政府應提供低利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除身心障礙者可優先申購國民住宅‥‥等,另加入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也享有此項優惠,以鼓勵民間辦理身心障礙福利事業。 三、增定第三項,規定政府應更積極提供低利貸款,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安家立業。
身心障礙者申請在公有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攤販,申請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停車位,政府應保留名額優先核准。 前項受核准者,須親自經營、居住或使用達一定期間;如需出租或轉讓,應以其他身心障礙者優先。但經親自居住五年以上,且主管機關公告後仍無人願承租或受讓者,主管單位得將其列為一般國民住宅,按照各地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所定辦法辦理。 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第一項之商店或攤販、國民住宅、停車位,政府應提供低利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應保留名額之比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修訂合於受保留修先核准之身心殘障國民住宅承租戶於其轉讓或出租時,如無其他身心障礙者願承租、受讓,得將其住宅列為一般戶,由列入等候名冊之人員依照各地主管機關之管理辦法辦理。另增列第四項。
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身心障礙者老化現象,規定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除身心障礙者可優先申購國民住宅‥‥等,另加入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也享有此項優惠,以鼓勵民間辦理身心障礙福利事業。 三、增定第三項,規定政府應更積極提供低利貸款,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安家立業。
修訂合於受保留修先核准之身心殘障國民住宅承租戶於其轉讓或出租時,如無其他身心障礙者願承租、受讓,得將其住宅列為一般戶,由列入等候名冊之人員依照各地主管機關之管理辦法辦理。另增列第四項。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身心障礙者老化現象,規定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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