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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48生涯轉銜計畫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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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需求得以銜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部門,應積極溝通、協調,制定生涯轉銜計畫,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
  2. 2.前項生涯轉銜計畫服務流程、模式、資料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8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制定生涯轉銜計畫,提供身障者整體性與持續性服務,銜接跨階段需求。

Q · 身障家人要換階段或換縣市,服務能不能自動銜接?

可以要求。本條課政府主動串連跨階段服務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8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部門有義務「積極溝通、協調」並制定生涯轉銜計畫,提供身障者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也就是從早療到就學、就學到就業、家庭照顧到機構安置,每一段都應有銜接機制。但這是程序性義務,多數縣市僅在特定階段(如國中升高中)主動啟動,其他階段家屬可依本條主動申請召開個案會議要求啟動。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腦麻孩子的人生:0-6 歲在早療中心,7-15 歲在特教學校,16-18 歲考慮高職或就業,18 歲後可能進日間照顧或庇護工場,40 歲後面臨家人老化照顧者凋零,60 歲後進入安養機構。這一連串轉換,每一次都要重新建檔、重新評估、重新申請,每一段不同政府部門承辦(衛福、教育、勞動)。沒有人會主動串連這些段落,家屬要自己當「人肉接力棒」,每次都從零開始解釋孩子的狀況。這條法律就是要解決這個荒謬: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有義務制定「生涯轉銜計畫」,讓不同階段的服務銜接起來,不再是斷裂的孤島。但實務上能不能落實,看的不是法條本身,是地方政府有沒有真的投入資源整合各部門。

法律定性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8 條為身障服務的程序整合性規範,課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部門「積極溝通、協調」並制定生涯轉銜計畫之義務,目的在銜接身障者一生中就學、就業、安置、退休等不同階段的福利需求,使服務具整體性與持續性,並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服務流程、模式及資料格式辦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家孩子要從特教學校畢業了,會自動有人來協助銜接嗎?

通常會。教育階段轉銜依特殊教育法和身權法的轉銜辦法,學校有義務在學生畢業前一定期間啟動轉銜服務,將學生資料移轉給後續單位。但實務品質參差,家屬最好主動聯絡學校特教組或地方社會局確認進度,並要求看到正式的轉銜通報表副本,確認接收單位真的有收到,避免孩子掉到系統縫隙裡。

Q2我可以要求縣市政府開整合會議幫我家人規劃嗎?

可以。本條明定主管機關應積極溝通、協調。你可向戶籍地社會局(處)正式提出申請召開個別化服務計畫會議,要求邀集相關單位。申請用書面、具體寫出需要哪些單位參加(教育、勞政、衛政、社福),承辦人才必須正式發文邀請,口頭申請容易被擱置。

Q3搬到別的縣市,原本的服務檔案會跟著轉嗎?

依本條第二項授權的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資料格式與移轉流程應已統一,但實務上常仍須重來。遇到刁難時,本條就是你要求依法移轉的依據。實務提示:遷出前先向原縣市社會局索取書面服務紀錄與評估資料副本,自行保管一份,避免兩地承辦互推。

Q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8條在規定什麼?

課地方主管機關制定生涯轉銜計畫的義務,銜接身障者就學、就業、安置等跨階段服務,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服務。

Q5什麼是生涯轉銜計畫?

指身障者於不同生涯階段間的服務銜接機制,涵蓋早療到就學、就學到就業、家庭照顧到機構安置的全程。

Q6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是什麼意思?

指跨部門、跨階段不中斷的連續服務,相對於衛福、教育、勞動各自為政的片段式服務。

Q7第48條的主管機關是誰?

執行面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部門;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授權訂定實施辦法。

Q8生涯轉銜計畫怎麼申請啟動?

向戶籍地社會局(處)以書面提出啟動申請,具體列出需參與單位,要求召開跨部門個案會議。

Q9怎麼要求政府召開跨局處整合會議?

用書面申請(不要只用電話),明列需教育、勞政、衛政、社福哪些單位參加,承辦才須正式發文邀請。

Q10搬到別的縣市服務檔案怎麼移轉?

依第二項授權辦法資料格式應統一,遷出前自行索取書面服務紀錄副本留存,遇刁難引本條要求移轉。

Q11政府不依規定做轉銜怎麼辦?

保留書面申請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社家署申訴,必要時循行政程序救濟並請權益團體協助。

Q12身權法48條轉銜 vs 特殊教育法31條轉銜差在哪?

特教法31條限教育階段(在學期間);身權法48條涵蓋整個生涯,含就業、安置、退休等非教育階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tagelead_unitkey_point
就學階段轉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特教組畢業前依轉銜辦法移轉學生資料至後續單位
就業階段轉銜勞動主管機關/就業服務由就學銜接職業重建或庇護就業
照顧/安置轉銜社會局(處)家庭照顧轉機構或社區,需個案會議整合資源
跨縣市移轉原縣市與遷入縣市社會局依第二項授權辦法統一資料格式與移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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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階段轉銜
教育主管機關/學校特教組
就業階段轉銜
勞動主管機關/就業服務
照顧/安置轉銜
社會局(處)
跨縣市移轉
原縣市與遷入縣市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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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階段轉銜
畢業前依轉銜辦法移轉學生資料至後續單位
就業階段轉銜
由就學銜接職業重建或庇護就業
照顧/安置轉銜
家庭照顧轉機構或社區,需個案會議整合資源
跨縣市移轉
依第二項授權辦法統一資料格式與移轉流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障害者総合支援法に基づくサービス等利用計画・相談支援(生涯にわたる移行支援の枠組み、単一の同等条文なし)
中國残疾人保障法に基づく残疾人服务的衔接(无单一对应条文)
德國SGB IX Teilhabeplan/Gesamtplan(Bundesteilhabegesetz による統合的参加計画)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 plan personnalisé de compensation (MDPH, loi du 11 février 2005)
美國IDEA transition services, 20 U.S.C. § 1414(d)(個別化教育・移行計画)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860418 全文修正)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比例做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屬,不得違規佔用。   前項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證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佔用之罰則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新增。

(0960605 全文修正)

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需求得以銜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部門,應積極溝通、協調,制定生涯轉銜計畫,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00110 修正)

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需求得以銜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部門,應積極溝通、協調,制定生涯轉銜計畫,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   前項生涯轉銜計畫服務流程、模式、資料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事涉不同部門職權,因此往往有缺乏橫向聯繫、轉銜資料不完整等困境。為強化政府各部門服務銜接、資源整合及專業服務間有效整合,爰增列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860418 全文修正)

本條新增。

(096060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00110 修正)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事涉不同部門職權,因此往往有缺乏橫向聯繫、轉銜資料不完整等困境。為強化政府各部門服務銜接、資源整合及專業服務間有效整合,爰增列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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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8 條規定:「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需求得以銜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部門,應積極溝通、協調,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