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93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或評鑑,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一、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不符。 二、違反原許可設立之標準。 三、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或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四、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9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