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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93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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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或評鑑,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一、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不符。 二、違反原許可設立之標準。 三、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或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四、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3條規範機構治理違規,四款情形屆期未改善者按次罰五萬至二十五萬元,評鑑列丙等丁等亦屬違規。

Q · 機構評鑑被列丙等,會怎樣?

會。屆期未改善按次罰五到二十五萬,並觸發停辦程序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3條,主管機關評鑑或輔導機構時,若發現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財產不實陳報或評鑑列丙等丁等,會先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評鑑丙丁等本身就是違規要件,且是第92條強制停辦程序的起點,不是「機構自我改善就能過關」的內部參考。

白話解讀

你以為一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成立後就是「合法營運」這麼簡單?不是。法律設了一個你可能從沒聽過的監督機制:機構必須持續符合「設立當初的標準」,包括它說自己要做什麼(業務經營方針)、它擁有多少資源(財產總額)、它的設立章程怎麼寫,主管機關每年透過輔導和評鑑去檢查這四件事。違反任何一項就是限期改善起跳,沒改善五萬到二十五萬按次處罰。這條對家屬的意義是:你選擇機構時,看到的「立案證書」「財團法人登記」不是一張過期了還掛在牆上的紙,而是機構必須一直維持的承諾。對機構董事和管理者來說,這條告訴你經營機構不是把人收進來就好,整體治理結構(經營方針一致性、財務透明、達到評鑑標準)都在監督範圍內。最值得注意的是第四款:評鑑丙等或丁等本身就是違規,會被罰也會觸發第92條的停辦倒數。

法律定性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3條為機構治理監督的處罰規範,針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在輔導或評鑑中出現四款情形——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不符、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財產總額無法達成目的事業或財務不實陳報、評鑑列為丙等或丁等——課予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則按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的法律效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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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這個標準會不會太抽象?

不會。判斷標準是機構當初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提交的「設立計畫書」和「捐助章程」,這兩份文件白紙黑字寫了機構要做什麼、服務對象是誰、預期規模如何,實際營運跟文件差距大就構成違規。家屬或社會大眾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機構設立計畫書,作為判斷機構是否偏離初衷的客觀依據。

Q2評鑑被列丙等真的會被罰嗎?我聽說很多機構都列丙等也沒怎樣

本條第四款規定丙等或丁等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才處罰。實務流程是丙等→限期改善→複查→仍不及格才罰。但流程一旦啟動,機構即進入主管機關高度關注名單,後續持續丙等會觸發第92條強制停辦。連續兩次丙等或改善後再掉回丙等是高風險訊號,家屬應開始評估轉介。

Q3機構董事會的變動會不會被認為「違反原許可設立之標準」?

看程度。董事改選屬正常治理,但若整個董事會在短時間內被特定派系把持、原承諾的專業背景比例(如社工、醫療人員)不再維持、或實際決策者與章程不符,就可能構成違規。機構董事會組成可在法院登記資料查到,捐助章程通常規定董事專業背景比例與選任程序,比對兩份資料即可看出董事會變動是否異常。

Q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3條是什麼?

規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四款治理違規——經營方針不符、違反設立標準、財產不實、評鑑丙丁等,屆期未改善按次罰五到二十五萬元。

Q5第93條四款違規差在哪?

第一款管經營方針偏離、第二款管設立標準退步、第三款管財產與財務不實、第四款管評鑑等級不合格,四種獨立要件。

Q6什麼叫機構評鑑丙等丁等?

主管機關依評鑑及獎勵辦法對機構服務品質與治理結構評等,丙等丁等屬不合格等級,本身即構成第四款違規。

Q7限期改善和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

限期改善是開罰前給的改善期;按次處罰是屆期仍未改善時,就同一違規狀態連續多次裁罰促其履行。

Q8機構違反第93條怎麼檢舉?

蒐證 → 申請查閱設立計畫書與捐助章程 → 比對承諾與現況落差 → 向地方社會局書面檢舉指明違反第幾款。

Q9家屬怎麼查機構評鑑結果?

向地方社會局查詢評鑑公告,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查閱機構評鑑報告與設立計畫書。

Q10第93條罰鍰金額怎麼定?

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由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裁量,屆期仍未改善可按次連續處罰累加。

Q11機構對第93條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收到處分書30日內提訴願(訴願法第14條),不服訴願決定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Q12第93條 vs 第92條差在哪?

第93條是限期改善+按次罰鍰的中度處置,第92條是情節重大或屢不改善時的停辦廢止,93是92的前置門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障害者総合支援法(指定障害福祉サービス事業者の改善命令・指定取消制度)
韓國장애인복지법(장애인복지시설 감독·개선명령 제도)
中國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福利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autorisation et contrôle des établissements médico-sociaux)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60605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或評鑑,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一、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不符。   二、違反原許可設立之標準。   三、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或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四、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對其整體業務經營狀況亦宜有注意,以維持其公益屬性並確保障礙者權益,惟宜有先予改善之機會,爰新增本條。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對其整體業務經營狀況亦宜有注意,以維持其公益屬性並確保障礙者權益,惟宜有先予改善之機會,爰新增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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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93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或評鑑,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限期改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9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