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有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 三、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0條規定,福利機構有虐待、不安全設施或不衛生餐飲,經查屬實處六至三十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可按次處罰。
Q · 機構供餐不衛生、設施不安全,可以怎麼處理?
可向縣市社會局檢舉,機構將被罰六到三十萬並限期改善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0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第75條虐待疏忽情形、提供不安全設施設備或不衛生餐飲、或其他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的重大情事,經主管機關(機構登記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查明屬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家屬或機構員工皆可具名或匿名檢舉,並要求查察結果回覆。
你以為把家人送進立案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就一定安全?這條法律的存在本身,就告訴你一件事:政府知道機構會出事,所以預先準備好罰則。罰鍰六萬到三十萬聽起來不多,但重點不是金額,是「按次處罰」這四個字,加上你手上有一條主動檢舉的路。機構供餐不衛生、設施有安全疑慮(地板溼滑沒處理、消防通道堵塞、輪椅沒固定),或是有第七十五條那些虐待、疏忽、不當對待的情形(這條本身才是真正的紅線),你都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社會局)檢舉。檢舉成立,機構會被罰、被要求限期改善,沒改善就一直罰下去。多數家屬不知道這條,所以遇到問題只會私下抱怨或自己把人接回家。但「接回家」解決的是你家人的問題,「檢舉」解決的是這家機構之後所有人的問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0條為機構違規的行政罰則規範。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出現第75條虐待疏忽行為、提供不安全設施設備或不衛生餐飲、或其他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的重大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形成階梯式制裁的第一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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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程序法,檢舉人身分屬個資不會主動透露給被檢舉人。建議:用書面檢舉並要求保密、聯合其他家屬一起檢舉分散責任、若擔心報復可先評估是否將家人轉至其他機構再檢舉。可向縣市社會局處的專責督導員諮詢最不會讓家人被報復的作法。
本條三款判斷其實不複雜:第一款是第75條的虐待、疏忽、不當對待;第二款是不安全設施或不衛生餐飲,範圍比想像中寬,地板長期溼滑、消防通道堵塞、食物有異味都算;第三款是足以影響身心健康的重大情事,例如人力嚴重不足、長期沒洗澡、藥物管理混亂。不要自己預判會不會構成,把事實寫清楚交給主管機關判斷就好。
單一張罰單通常不痛,但本條設計是按次處罰加上紀錄進入下次評鑑。評鑑被列丙等丁等就會觸發第93條的廢止許可與停辦程序,這才是機構真正怕的。若同類問題已檢舉過一次但機構沒改善,第二次檢舉務必註明前次檢舉日期與案號,直接觸發按次處罰。
規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違規的行政罰則,三款情形經查屬實處六至三十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第一款是第75條虐待疏忽、第二款是不安全設施或不衛生餐飲、第三款是其他足以影響身心健康的重大情事(兜底條款),三者舉證重點不同。
屆期未改善後,主管機關就持續存在的同一違規狀態反覆裁罰,使違規成本隨時間累積成廢止許可的證據鏈。
第90條是對機構的行政罰鍰(罰錢、限期改善、停辦),刑事虐待則是對行為人的國家追訴(刑責),一事件可能同時觸發。
蒐證 → 確認登記地縣市 → 書面載明違反第90條第幾款+事實+證據清單向社會局處遞交 → 保留收件證明追蹤結果。
照片、影片、用餐與值班紀錄、書面通知、其他家屬證詞;越新鮮具體越有力。
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醫療費、看護費、財產損害+精神慰撫金(民法195),時效自知悉起2年。
主管機關受理後須查察並回覆,時程依個案;附明確法條與證據可提高處理優先級。
依機構服務對象而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用本條,老人福利機構用老人福利法第48條,兩者裁罰機制相近。
| 款別 | 觸發情形 | 舉證重點 |
|---|---|---|
| 第一款 | 有第75條各款情形(虐待、疏忽、遺棄、不當對待、利用障礙者行乞等) | 具體虐待疏忽事實+受害結果,可同時觸發第95條對行為人併罰 |
| 第二款 | 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 | 地板長期溼滑、消防通道堵塞、食物異味或腐敗等客觀現場事證 |
| 第三款 | 其他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之重大情事(兜底條款) | 人力嚴重不足、長期未洗澡、藥物管理混亂等,需值班表+現場照片+證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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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有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 三、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對於所收容個案負有照顧義務,且相較一般人應負有更大社會責任,故如其教養行為影響身心障礙者人身照顧或公共安全,主管機關有立即介入、處罰,並令限期改善必要,爰為本條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對於所收容個案負有照顧義務,且相較一般人應負有更大社會責任,故如其教養行為影響身心障礙者人身照顧或公共安全,主管機關有立即介入、處罰,並令限期改善必要,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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