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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48487 號
要旨
刑法遺棄罪之遺棄行為,涉及犯罪構成要件之認定,有嚴謹認定標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及老人福利法第 51 條所規定之「遺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之遺棄罪,應視個案情節由承辦之檢察官、法官依法分別認定
主旨
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及老人福利法第 51 條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12 月 19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70714149 號函。
二、按刑法遺棄罪之遺棄行為,由於涉及犯罪構成要件之認定,有其嚴謹認定標準。其內涵或認定標準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 75 條及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老福法)第 51 條所稱之「遺棄」,並非必須相同或一致,合先敘明。
三、來函所詢身權法第 75 條及老福法第 51 條所規定「遺棄」之定義為何乙節,因屬貴部主管法律之解釋問題,仍請依該等規定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至違反身權法第 75 條及老福法第 51 條所規定之「遺棄」行為者,是否構成刑法之遺棄罪,應視個案情節,由承辦之檢察官、法官依刑法遺棄罪規定,分別認定。
正本
內政府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