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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1檢舉人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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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2. 2.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為保護檢舉人,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另行封存,不得附入移送法院審理之文書內。
  3. 3.公務員洩漏或交付前項檢舉人之消息、身分資料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1 條規定檢舉人身分資料應保密並另行封存,公務員洩漏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檢舉黑道,我的身分會曝光嗎?

不會,身分須另行封存,洩漏的公務員最重關七年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1 條第二項,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必須將檢舉人身分資料「另行封存」,不得附入移送法院審理的文書內,因此被告與辯護人閱卷時看不到你是誰。若公務員洩漏或交付檢舉人的消息、身分資料或足資辨別的物品,依第三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刑事重罪而非行政懲處。

白話解讀

你願意檢舉一個犯罪組織嗎?大部分人腦中閃過的第一個念頭不是法律打不打得贏,而是:那他們會不會知道是我?這條法律就是直接回應這個恐懼。它做了三件事:第一,明文規定檢舉人的身分資料「應予保密」;第二,要求檢警把你的身分資料「另行封存」,不准夾在移送法院的卷宗裡,所以連被告和他的律師翻閱卷宗時都看不到你是誰;第三,如果公務員把你的身分、消息或足以辨認你的東西洩漏或交付出去,他要被判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換句話說,保護你的不是一句空泛的承諾,是一條會讓洩密公務員坐牢的真實罪名。

法律定性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1 條為檢舉人身分保護規範,包含三層機制:檢舉人身分資料應予保密、檢警機關須將身分資料另行封存不附入移送法院文書、公務員洩漏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組織犯罪檢舉制度的安全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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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去檢舉,被告的律師閱卷會不會就看到我是誰?

不會。本條第二項要求檢警機關把檢舉人身分資料另行封存、不得附入移送法院審理之文書內,所以即使被告與辯護人依法閱卷,也看不到你的身分資料。前提是你透過正式管道檢舉、讓機關得以啟動程序。

Q2如果承辦人把我是檢舉人的事說出去,我能怎樣?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檢舉人的消息、身分資料或足以辨別你的物品,依本條第三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刑事責任不是單純行政懲處。一旦察覺身分外洩,立刻記下外洩的時間點、傳到誰耳裡、最可能的來源,越早固定越有機會追到人。

Q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1 條保護誰?

保護依前條(第 10 條)檢舉組織犯罪的檢舉人,對其身分資料採取保密與另行封存措施。

Q4檢舉人保密和證人保護法差在哪?

本條是組織犯罪檢舉人的特別規定,身分封存為法律強制;證人保護法是一般證人身分保密的通則,兩者可併用,形成雙重保護網。

Q5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1 條是什麼?

檢舉人身分保護規範,包含身分保密、另行封存、公務員洩漏罪三層機制。

Q6什麼是檢舉人身分「另行封存」?

檢警將身分資料與案件卷宗分離保存,不附入移送法院審理之文書,被告閱卷看不到。

Q7哪些人受第 11 條保護?

依前條(第 10 條)檢舉組織犯罪的檢舉人,其身分資料受保密與封存保護。

Q8「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是什麼意思?

任何足以讓人推知檢舉人身分的物件或資訊,如筆跡、特定文件、可辨識的紀錄等。

Q9怎麼檢舉組織犯罪又保護身分?

透過正式管道向檢警檢舉,並明確要求依第 11 條辦理身分封存,留存紀錄。

Q10怎麼要求機關封存我的身分資料?

檢舉時以書面或可留痕方式明確主張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1 條辦理身分封存。

Q11身分被洩漏怎麼追究公務員責任?

固定洩漏的時間、對象、內容與來源,向檢調告發,公務員面對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刑責。

Q12怎麼蒐集公務員洩漏的證據?

保留對話紀錄、通聯、傳達脈絡與時間點,越早固定越能鎖定洩漏來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美國Informer's privilege(線民身分特權,Roviaro v. United States, 353 U.S. 53 (1957))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51122 制定)

前條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為保護檢舉人,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另行封存,不得附入移送法院審理之文書內。   公務員洩露或交付前項檢舉人之消息、身分資料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為鼓勵檢舉犯罪組織,應對檢舉人之身分予以保密,始收其效。並將「檢舉」定位為僅係偵查、蒐證之手段,規定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另行封存,不得附入移送法院審理之文書內,自屬妥適。惟封存之檢舉人身分資料,萬一洩漏於外,而無法及時保護,則檢舉人之安全仍然堪慮,為免公務員洩露或交付該項封存資料,爰於第三項訂定處罰規定,以期對檢舉人之保護更為周延。

(0851122 制定)

為鼓勵檢舉犯罪組織,應對檢舉人之身分予以保密,始收其效。並將「檢舉」定位為僅係偵查、蒐證之手段,規定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另行封存,不得附入移送法院審理之文書內,自屬妥適。惟封存之檢舉人身分資料,萬一洩漏於外,而無法及時保護,則檢舉人之安全仍然堪慮,為免公務員洩露或交付該項封存資料,爰於第三項訂定處罰規定,以期對檢舉人之保護更為周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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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1 條規定:「前條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為保護檢舉人,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另行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