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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1 條
(檢舉人之保護)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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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檢察機關、
司法警察
機關為保護檢舉人,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另行封存,不得附入移送法院審理之文書內。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前項檢舉人之消息、身分資料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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