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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1 條(檢舉人之保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2.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為保護檢舉人,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另行封存,不得附入移送法院審理之文書內。
  3.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前項檢舉人之消息、身分資料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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