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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0檢舉獎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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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於本條例所定之犯罪未發覺前檢舉,其所檢舉之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檢舉人檢舉獎金 。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0 條規定,於犯罪未發覺前檢舉且案件判決有罪,國家發給檢舉獎金,金額依行政院辦法定之。

Q · 檢舉黑道是不是報案當下就能領獎金?

不是,要在犯罪被發覺前檢舉,且案件判決有罪才發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0 條,檢舉獎金綁定兩個條件:第一,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檢舉,等檢調已在偵辦才出面就不算;第二,所檢舉之犯罪必須「經法院判決有罪」。報案、甚至嫌犯被逮,只要最後沒被定罪,獎金都不會發。從檢舉到拿錢可能要好幾年,具體金額與申請程序則規定在行政院訂定之獎金給與辦法,不在本條文字內。

白話解讀

檢舉黑道聽起來是賠本生意:你冒著被報復的風險,得到的好像只有良心上的安穩。這條法律要改寫這個算式。它說,只要你在犯罪「還沒被發覺之前」就檢舉,而且你檢舉的犯罪後來被法院判了有罪,國家會發給你檢舉獎金,具體金額和發放方式由行政院訂辦法。重點藏在兩個條件裡:第一,必須是「未發覺前」,等警察已經在查了你才出來,就不算;第二,必須「判決有罪確定」,不是報案就有錢,是要走到定讞。這代表檢舉黑道從一個純粹道德的選擇,變成一個有對價、有遊戲規則的選擇。知道規則的人,會在對的時間點出手。

法律定性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0 條為檢舉獎金規範,建立兩道門檻:檢舉須於犯罪「未發覺前」為之,且所檢舉之犯罪須「經法院判決有罪」,兩條件同時成立,國家始依行政院訂定之辦法發給檢舉人檢舉獎金;條文本身僅授權原則,金額級距與申請程序均委由子法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檢舉黑道,是不是報案當下就能領獎金?

不是。本條規定獎金要等到你檢舉的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才給,而且你必須是在犯罪未發覺前檢舉。報案、甚至嫌犯被逮,只要最後沒被定罪,獎金都不會發。因為綁定定讞,從檢舉到拿錢可能要好幾年,這也是為什麼證據要一次備足。

Q2獎金到底有多少?條文裡怎麼都沒寫金額?

本條本身只授權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金額級距、申請方式都規定在行政院訂的檢舉獎金給與辦法裡,不在條文中。要查自己可能領多少,不要只看這條,去找對應的獎金給與辦法,那才是有具體數字的文件。

Q3檢舉黑道有獎金嗎?

有,但須在犯罪未發覺前檢舉且案件判決有罪,兩條件缺一不可。

Q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0 條是什麼?

規範檢舉組織犯罪的獎金制度,設未發覺前檢舉與判決有罪兩道門檻。

Q5什麼叫犯罪未發覺前?

指犯罪在任何機關察覺之前的時間窗口,檢調已介入後即不符資格。

Q6檢舉獎金和自首減刑差在哪?

獎金給案外檢舉人領錢,自首減刑是組織成員本人解散脫離換取減免其刑。

Q7檢舉黑道獎金怎麼領?

在未發覺前正式檢舉並備齊證據,待案件判決有罪確定後依行政院辦法申請。

Q8檢舉組織犯罪獎金多少錢?

條文未訂金額,級距與發放方式規定在行政院訂定之檢舉獎金給與辦法。

Q9報案後多久能拿到獎金?

獎金綁定判決有罪確定,從檢舉到定讞可能要數年,不是報案就有。

Q10檢舉時要準備什麼證據?

備到足以支撐法院定罪程度的證據,零散爆料即使受理,案子打不贏仍無獎金。

Q11檢舉獎金 vs 自首減免哪個適合我?

你是案外知情者選獎金路線,你是組織成員想脫身則走第 8 條自首減免。

Q12檢舉黑道 vs 證人保護有何關係?

獎金、身分保密(第11條)、證人保護(第12條)三者串成安全又有誘因的退場設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機制對象核心條件效果
檢舉獎金(第10條)案外檢舉人未發覺前檢舉+判決有罪領取金錢獎金
自首減免(第8條)犯罪組織成員本人自首並解散或脫離組織減輕或免除其刑
證人保護(第12條)證人就本條例之罪作證個資保密與人身保護

對象

檢舉獎金(第10條)
案外檢舉人
自首減免(第8條)
犯罪組織成員本人
證人保護(第12條)
證人

核心條件

檢舉獎金(第10條)
未發覺前檢舉+判決有罪
自首減免(第8條)
自首並解散或脫離組織
證人保護(第12條)
就本條例之罪作證

效果

檢舉獎金(第10條)
領取金錢獎金
自首減免(第8條)
減輕或免除其刑
證人保護(第12條)
個資保密與人身保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韓國공익신고자 보호법 제26조(보상금·포상금)— 신고 포상 제도
中國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 举报奖励机制
美國18 U.S.C. § 3071(rewards for information — organized crime/terrorism)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51122 制定)

檢舉人於本條例所定之犯罪未發覺前檢舉,其所檢舉之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檢舉人檢舉獎金。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鼓勵檢舉犯罪組織,應獎勵檢舉人並予安全保護,以求澈底瓦解犯罪組織。   二、參考立法例:   鼓勵檢舉賄選要點(行政院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一法字第三六二八三號函核定;八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台八十三法字第四一七六五號函核定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51122 制定)

一、為鼓勵檢舉犯罪組織,應獎勵檢舉人並予安全保護,以求澈底瓦解犯罪組織。   二、參考立法例:   鼓勵檢舉賄選要點(行政院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一法字第三六二八三號函核定;八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台八十三法字第四一七六五號函核定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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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0 條規定:「檢舉人於本條例所定之犯罪未發覺前檢舉,其所檢舉之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檢舉人檢舉獎金 。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