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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9包庇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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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範公務員包庇罪:公務員或公職人員明知為犯罪組織而予以包庇,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高於一般參與犯罪組織罪。

Q · 官員幫黑道掩護,會構成什麼罪?刑度多重?

成立包庇罪,五年起跳,比黑道本人更重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含里長、議員、警察、檢察官、地方首長)明知對象為有事證的犯罪組織,仍動用職權或地位予以包庇、縱放、洩漏查緝消息,即構成包庇罪,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核心要件是「明知」加「具體包庇行為」,不以收受對價為必要。

白話解讀

黑道能在一個地方橫行多久,往往不是看他們多兇,而是看上面有沒有人罩著。這條法律處理的就是那個「罩著的人」。它鎖定的對象不是混混,是公務員和民選的公職人員,包括里長、議員、警察、檢察官、地方首長。只要他明知道某個組織是犯罪組織(有具體事證可循),還故意動用職權或地位去掩護、縱放,就是包庇,刑度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比一般參與犯罪組織還重。為什麼對你重要?因為它告訴你:當你檢舉一個被官員保護的犯罪集團時,那個官員本身就是更大的罪犯,你手上的籌碼比你以為的多。包庇不需要收錢,只要「明知而故意掩護」就成立,這點很多人不知道。

法律定性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為公務員包庇犯罪組織之處罰規範。其構成要件有三:行為主體須為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行為人明知對象為有事證之犯罪組織、且有積極之包庇行為。成立後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高於同條例第3條一般參與犯罪組織罪,立法目的在拆除公權力對組織犯罪的保護傘。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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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官員只是跟黑道吃飯喝酒,這樣算包庇嗎?

單純交往、應酬不構成本罪。本條要件是「明知為犯罪組織」加上「予以包庇」的具體行為,例如動用職權掩護、壓案、通風報信。吃飯只是交往跡象,不是包庇行為本身。實務上難點正在於把「關係」轉化成「包庇行為」的證據,所以洩漏查緝時程、不合理的結案決定這類職務上的動作才是關鍵,光有合照沒用。

Q2我是小公務員,長官叫我別查,我照做會有事嗎?

有風險。如果你明知對象是有事證的犯罪組織還配合掩護,可能落入本罪構成要件,「聽命令」不是當然免責事由。保留長官指示的書面或訊息紀錄非常重要,它既可能是你的減刑依據,也可能把責任往上層推。最穩的做法是對明顯違法的指示用書面回覆請示,留下你曾表達疑慮的痕跡。

Q3包庇罪一定要證明官員收了錢嗎?

不用。本罪不以收受對價為要件,只要「明知為犯罪組織而予以包庇」就成立,有沒有收錢只影響量刑與是否另涉貪污。這代表你檢舉時不必執著於找金流,找到他明知且動用職權掩護的證據就夠,這條路往往比抓賄款容易得多。

Q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是什麼?

規範公務員或公職人員明知並包庇犯罪組織的重罪,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高於一般參與罪。

Q5什麼行為算包庇?

動用職權掩護、壓案、縱放、洩漏查緝時程等積極作為,單純消極不作為原則上不算。

Q6誰算本條的公務員與公職人員?

含里長、議員、警察、檢察官、地方首長等公務員及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

Q7明知的程度要多高?

須確知對象為有具體事證之犯罪組織,僅有懷疑、傳聞或過失不該當。

Q8怎麼檢舉被官員包庇的犯罪組織?

先固定犯罪組織事證,再蒐集官員包庇痕跡,向調查局、廉政署或檢察署檢舉,避免向同一地方單位報案。

Q9怎麼證明官員是包庇而不是怠職?

找職務上的積極動作:壓案指示、洩漏查緝時程、不合常理的查無不法結論,光有合照不夠。

Q10被指包庇的公務員怎麼自保?

釐清是否明知且有具體掩護行為,保留當時簽辦判斷依據與上級指示書面,重罪第一時間找辯護人。

Q11檢舉可以拿到什麼保護與獎金?

依第10條主張檢舉獎金,依第11條主張檢舉人身分資料保密。

Q12包庇罪 vs 貪污圖利差在哪?

包庇重在明知掩護犯罪組織、不需對價;圖利重在違背職務使他人獲不法利益。兩者可能競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中國刑法第294條第4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德國§ 258a StGB(Strafvereitelung im Amt,公務員湮滅刑事追訴/功能對照)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51122 制定)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犯罪組織與金權掛鉤、貪污牽扯,偶有因不肖公務員積極行為予以包庇所致,甚或藉資壯大,故有必要對此類包庇之公務員,處以較重之刑。   二、參考立法例:    (一)公務員:肅清煙毒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    (二)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條。

  • 有據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0851122 制定)

一、犯罪組織與金權掛鉤、貪污牽扯,偶有因不肖公務員積極行為予以包庇所致,甚或藉資壯大,故有必要對此類包庇之公務員,處以較重之刑。   二、參考立法例:    (一)公務員:肅清煙毒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    (二)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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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9 條規定:「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