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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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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第三條、第六條之一
之罪
自首
,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
免除
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
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
者,減輕其刑。
犯
第四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
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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