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8

快速跳轉
  1. 1.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2. 2.第四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把減免分三級:自首並脫離組織可減輕或免除刑;提供資料查獲組織同效;未自首者偵查及歷次審判全程自白可減輕。

Q · 已經加入犯罪組織了,現在還能減刑嗎?

能,自首脫離或提供資料可減免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犯參加組織或公職加重之罪者,只要在未被發覺前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組織,刑就減輕或免除;若提供資料而查獲整個組織,效果相同。犯招募、資助之罪則需自首「並」提供資料查獲組織才減免。已錯過自首時點者,退一步只要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可減輕其刑。三個等級的減免,越早動籌碼越大。

白話解讀

進得去組織不稀奇,難的是能不能全身而退。第8條就是國家替你留的那道後門。它把「悔過」明碼標價:犯參加組織或公職加重的罪,只要你自首、而且自動解散組織或脫離組織,刑就減輕甚至免除;如果你提供資料讓檢警把整個組織端掉,效果一樣。連招募、資助這些罪,自首加上提供資料查獲組織,也能減免。沒辦法做到自首?那退一步,只要你在偵查到歷次審判中「全程都坦白」,刑也能減輕。看懂這條的人會明白一件事:在組織犯罪裡,第一個轉身、第一個開口的人,拿到的籌碼最大。沉默和死扛,往往是代價最高的選擇。

法律定性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是對犯罪組織成員的減免寬典,把「悔過」分級明碼標價:對犯參加組織或公職加重之罪者,自首並脫離組織即減輕或免除其刑;對犯招募、資助之罪者,須自首並提供資料查獲組織始得減免;未及自首者,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可減輕其刑。其立法目的是用減免誘因從內部瓦解隱蔽性高的犯罪組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已經被抓了,現在認罪還有用嗎?

有用,但等級不同。被查獲後就不算自首,拿不到自首脫離的最高減免;但只要你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全程都自白,本條仍給你減輕其刑。關鍵是「均自白」三個字,只要中間有一個階段翻供、否認,這層減輕就破功,所以一旦決定走這條路,就要從頭一致到尾。

Q2自首跟提供資料,哪個換到的減免比較多?

看你犯的是哪一款。犯參加組織或公職加重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組織就能減輕或免除;犯招募、資助之罪,則需要自首並因提供資料查獲組織才能減免。提供資料協助查獲組織通常是換取最高等級減免的關鍵動作,越早提供、資料對破案越關鍵,減免空間越大。

Q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是什麼?

對犯罪組織成員的自首減免條款,把悔過分自首脫離、提供資料查獲、全程自白三級明碼標價,越早動籌碼越大。

Q4三級減免差在哪?

自首脫離(參加、公職加重罪)減輕或免除;自首加提供資料查獲組織(招募、資助罪)同效;未自首者全程自白減輕。三種前提不同。

Q5什麼叫自動解散或脫離組織?

不只口頭認罪,須實際切斷與組織連結,停止活動、退出並能證明脫離,才符合最高減免要件。

Q6自首跟自白在本條有什麼不同?

自首要在犯罪被發覺前主動投案,換減輕或免除;自白是被發覺後全程坦白,只換減輕,且須每一階段都不翻供。

Q7加入幫派後想脫離自首怎麼做?

確認自己屬哪一款罪→趕在被發覺前自首→實際解散或脫離組織→整理可查獲組織的關鍵資料→全程透過律師同步評估證人保護。

Q8已經被抓了還能爭取減刑嗎?

能,但只剩自白減輕。確保偵查及歷次審判中一致自白、絕不翻供,鎖住這一級,並由律師評估認罪策略。

Q9要提供什麼資料才算查獲組織?

足以協助檢警鎖定並查獲整個犯罪組織的具體情報,例如成員、金流、據點、運作方式,越早提供越關鍵。

Q10自首要趕在什麼時間點?

須在犯罪被有偵查權機關發覺前,一旦被鎖定就喪失自首地位,時間是本條最大的匯率。

Q11本條自首 vs 刑法第62條自首差在哪?

刑法第62條是普通法的自首減刑基礎,本條是組織犯罪的特別規定,額外要求脫離組織或提供資料查獲,減免幅度更大可到免除。

Q12本條減免 vs 證人保護法污點證人差在哪?

本條給自己刑度折扣,證人保護法側重供出共犯的減免與人身安全保護,實務上常並用,安全與減免一起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自首脫離減免自首提供資料減免全程自白減輕
適用罪名犯第3條(參加組織)、第6條之1(公職加重)犯第4條(招募)、第6條(資助)、第6條之1上述各罪未及自首者
時間窗口犯罪被發覺前犯罪被發覺前偵查至歷次審判全程
核心動作自首+自動解散或脫離組織自首+提供資料查獲組織每一階段均自白、不翻供
減免效果減輕或免除其刑減輕或免除其刑減輕其刑

自首脫離減免

適用罪名
犯第3條(參加組織)、第6條之1(公職加重)
時間窗口
犯罪被發覺前
核心動作
自首+自動解散或脫離組織
減免效果
減輕或免除其刑

自首提供資料減免

適用罪名
犯第4條(招募)、第6條(資助)、第6條之1
時間窗口
犯罪被發覺前
核心動作
自首+提供資料查獲組織
減免效果
減輕或免除其刑

全程自白減輕

適用罪名
上述各罪未及自首者
時間窗口
偵查至歷次審判全程
核心動作
每一階段均自白、不翻供
減免效果
減輕其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42条(自首)+ 組織的犯罪処罰法、刑事訴訟法第350条の2(合意制度・日本版司法取引)
韓國형법 제52조(자수)+ 형법 제114조(범죄단체 조직)關聯之감면
中國刑法第67条(自首)、第68条(立功)+ 第294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减轻免除
德國§ 46b StGB(Aufklärungshilfe/Kronzeugenregelung)+ § 129 StGB(kriminelle Vereinigung)
法國Code pénal art. 132-78(repenti)+ art. 450-2(exemption de peine pour révélation d'une association de malfaiteurs)
美國U.S. Sentencing Guidelines § 5K1.1(substantial assistance departure)+ RICO 合作證人減刑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851122 制定)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犯第六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其所資助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立法理由為鼓勵犯罪組織之成員,自首、出於己意努力阻止該犯罪組織存續,及從善自新,脫離組織之自覺,應有減免刑責之設;其在偵查中自白者,有利偵查,且可得打擊其犯罪組織之線索,應予減輕其刑,以資激勵。惟第三條條文將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與單純參與以不同層次區隔而分別為處罰規定,若其自首並自動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不問情節一律可減免刑責,有失公平。犯罪組織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者,應解散其組織,參與者應脫離其組織,方得免除其刑。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資助犯罪組織者之自首,並因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應減免刑責,以資鼓勵,爰為第二項規定。

(1060331 修正)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犯第四條、第六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立法理由一、為鼓勵犯修正條文第三條之罪者自新及瓦解犯罪組織,如有自首、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自白者,分別為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   二、另對犯修正條文第四條、原第六條之罪自首因而查獲該犯罪組織或自白者,分別為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爰修正第二項。

(1120509 修正)

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犯第四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0851122 制定)

為鼓勵犯罪組織之成員,自首、出於己意努力阻止該犯罪組織存續,及從善自新,脫離組織之自覺,應有減免刑責之設;其在偵查中自白者,有利偵查,且可得打擊其犯罪組織之線索,應予減輕其刑,以資激勵。惟第三條條文將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與單純參與以不同層次區隔而分別為處罰規定,若其自首並自動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不問情節一律可減免刑責,有失公平。犯罪組織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者,應解散其組織,參與者應脫離其組織,方得免除其刑。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資助犯罪組織者之自首,並因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應減免刑責,以資鼓勵,爰為第二項規定。

(1060331 修正)

一、為鼓勵犯修正條文第三條之罪者自新及瓦解犯罪組織,如有自首、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自白者,分別為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   二、另對犯修正條文第四條、原第六條之罪自首因而查獲該犯罪組織或自白者,分別為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爰修正第二項。

(1120509 修正)

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犯第四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8 條規定:「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