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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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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 2.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3. 3.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4. 4.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5. 5.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依角色分層處罰:發起主持指揮者三到十年,參與者六月到五年;假裝幫派身分要脅他人都更、退股、還債也成罪。

Q · 嗆對方「我認識黑道」逼他配合,但我根本不認識,會犯法嗎?

會。第3條第2、3項專治這種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2項,以言語、舉動明示或暗示自己是犯罪組織成員或與其有關聯,藉此要求他人出售財產、退股、配合都更、購買商品或履行債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更明定該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也就是你抬出來的後台是不是真的存在,不影響成罪。

深度解讀

組織犯罪的罰,不是一個價碼,是一張分層的價目表。坐在金字塔頂端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的人,三年起跳、最重十年,併科最高一億元;底層單純參與的,六個月到五年。但這條真正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二項:就算你不是任何幫派的人,只要你「暗示」自己跟黑道有關係,用這個去逼別人賣房、配合都更、買你的東西、還債,最重關三年、併科三百萬。而且第三項講得更狠:你抬出來嚇人的那個「犯罪組織」,根本不需要真的存在。換句話說,吹噓自己有黑道背景去談判施壓,這個行為本身就是犯罪,不管你是不是真的有後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免除名詞
  • 業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報酬名詞
  • 公共場所名詞
  • 公眾名詞
  • 未遂犯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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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