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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3.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5.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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