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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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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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5條已刪除,原規範移除或併入他條,僅保留空條號,現已無法律效力。
Q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5條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刪除,只剩空條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5條已於修法時刪除,原本的規範內容被移除或整併進其他條文,條號則保留為空號,避免後面所有條文跳號。查詢組織犯罪相關規定時,應以現行有效條文(如第3、4、6條)為準。
白話解讀
看到「刪除」兩個字不用緊張,這代表立法者在修法時把這條原本的規範拿掉或併進別的條文,條號則保留下來,避免後面所有條文全部跳號。它的歷史意義在於提醒你:法律是會新陳代謝的,查組織犯罪相關規定時要以現行有效條文為準,這個空號本身已不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
法律定性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5條為已刪除之空條號,現行法規中不具任何規範效力,僅保留條號以維持後續條文編號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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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5條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於修法時刪除,原規範移除或併入他條,僅保留空條號,查相關規定請以現行有效條文為準。
Q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5條是什麼?
是一個已刪除的空條號,原規範在修法時被移除或整併,現已無任何法律效力。
立法沿革 2 版
(0851122 制定)
犯罪組織成員犯本條例以外之罪,而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與本條例所規定之罪從一重處斷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犯罪組織之成員,除因參加犯罪組織,依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處罰外,若更著手實行其他犯行者,因其犯罪組織表彰於外之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或暴力性,影響被害法益尤鉅,爰明定其著手實行之犯罪,併依原法定刑加重至二分之一科處,排除牽連關係之適用,以收懲儆之效。此種以各個行為併為處罰而排除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適用,固足以彰顯政府反黑之決心。惟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雖數個犯罪行為,因其相互間有牽連關係,不將之與通常數個犯罪同視,乃本於刑事政策上之考量,與科刑上之方便,而另定處斷標準。自不宜以特別規定排除刑法總則上基本規定之適用。犯罪組織之成員,更著手實行犯罪,其雖惡性重大,仍以規定從一重處斷,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較為妥適。
(1060331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係針對牽連犯從一重處斷之加重處罰規定,惟刑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犯罪組織之成員,除因參加犯罪組織,依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處罰外,若更著手實行其他犯行者,因其犯罪組織表彰於外之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或暴力性,影響被害法益尤鉅,爰明定其著手實行之犯罪,併依原法定刑加重至二分之一科處,排除牽連關係之適用,以收懲儆之效。此種以各個行為併為處罰而排除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適用,固足以彰顯政府反黑之決心。惟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雖數個犯罪行為,因其相互間有牽連關係,不將之與通常數個犯罪同視,乃本於刑事政策上之考量,與科刑上之方便,而另定處斷標準。自不宜以特別規定排除刑法總則上基本規定之適用。犯罪組織之成員,更著手實行犯罪,其雖惡性重大,仍以規定從一重處斷,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較為妥適。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係針對牽連犯從一重處斷之加重處罰規定,惟刑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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