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2 條
- 1.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 2.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將犯罪組織定義為三人以上、具持續性或牟利性、有結構性的犯罪團體,2018年修法把詐術納入手段後,網路詐騙集團也可能成立犯罪組織。
Q · 幾個人、什麼樣的團體才算「犯罪組織」?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犯罪組織須具備四要件:三人以上、以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犯最重本刑逾五年之罪、具持續性或牟利性、有結構性。第二項並明文:有結構性組織不以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但排除「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的烏合之眾。2018年修法後,三人長期分工的網路詐騙群組即可能成立。
白話解讀
「犯罪組織」這四個字,多數人腦中浮現的是電影裡有堂口、有大哥、有規矩的黑道。但 2018 年修法之後,法律上的定義寬到會嚇到你:只要三個人以上,用詐術當手段,組成一個有點持續性或想賺錢、而且有點分工的團體,就算數。它明文寫著「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換句話說,一個沒有名字、沒有幫規、只在 LINE 群組裡分工的詐騙小團隊,三個人就構成「犯罪組織」。這個定義一旦成立,後面第三條的刑度就從普通詐欺跳到三年起跳、併科上億罰金。你以為的「黑道」門檻,其實低到一個普通詐騙群組就跨過去了。
法律定性
犯罪組織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之核心定義性規範,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犯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其結構性不以名稱、規約、固定處所或分工明確為必要,但須排除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臨時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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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被朋友拉進一個群組幫忙收個包裹,也算犯罪組織成員嗎?▾
看你有沒有參與這個有結構性的組織運作。第二條的定義加上第三條的參與者要件,重點在你是否知情並融入分工。單純被利用、不知情的工具人,可能不構成成員。第三條但書有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你角色極輕又願意配合說明,務必主動主張,不會自動適用。
Q2詐騙集團跟黑道幫派,法律上是不同東西嗎?▾
2018年修法後在這部條例裡是同一個籃子。第二條把詐術明文列為手段之一,所以詐騙集團只要三人以上、有持續或牟利的結構,就跟傳統暴力幫派一樣被認定為犯罪組織。這也是近年詐騙車手判得越來越重的原因,檢察官會加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而不只用刑法詐欺罪。
Q3犯罪組織的定義是什麼?▾
三人以上、以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犯最重本刑逾五年之罪、具持續性或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是本條例所有重罪的入口定義。
Q4什麼叫有結構性組織?▾
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的團體,不需要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明確分工,重實質不重形式。
Q5持續性跟牟利性差在哪?▾
持續性指組織存在有時間延續,牟利性指以營利為目的,兩者具其一即可,不必同時成立。
Q6犯罪組織跟一般共同正犯差在哪?▾
共同正犯二人以上、臨時結合即可;犯罪組織須三人以上加上持續或牟利性與結構性,適用的是重很多的特別法。
Q7怎麼判斷一個團體是不是犯罪組織?▾
四步檢驗:人數是否三人以上、手段或罪質是否符合、有無持續性或牟利性、是否具結構性且非隨意組成。
Q8被指為犯罪組織成員怎麼辦?▾
別輕易承認長期、分工、持續等描述,主張臨時隨意結合攻擊結構性,角色輕微者主張第3條但書減免,偵查階段就找律師。
Q9怎麼證明對方是有結構性組織?▾
保存群組對話、金流紀錄、人員分工名單,呈現誰收錢、誰指揮、誰出面,越能顯示持續分工越能往組織犯罪認定。
Q10犯罪組織相關罪的追訴時效怎麼算?▾
依所犯之罪最重本刑計算(刑法第80條),第3條主持者最重十年屬二十年時效級距,非告訴乃論。
Q11詐騙集團用組織犯罪條例還是刑法詐欺告?▾
兩者常競合:三人以上分工詐騙可同時觸發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與本條例第3條,檢察官加引後刑度明顯加重。
Q12犯罪組織 vs 結夥三人差在哪?▾
結夥三人是個別犯罪的加重要件、臨時即可;犯罪組織要再加持續或牟利性與結構性,是獨立的組織犯罪重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犯罪組織(本條例) | 一般共同正犯/結夥 |
|---|---|---|
| 成立人數 | 三人以上 | 二人以上即可(結夥三人) |
| 持續性/牟利性 | 須具持續性或牟利性其一 | 不要求,臨時結合即可 |
| 結構性 | 須有結構性(但不需名稱、固定處所、明確分工) | 不要求組織結構 |
| 適用法律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等 | 刑法各本條+第28條共同正犯 |
| 刑度 | 主持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得併科上億罰金 | 依所犯之罪本刑,多數較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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