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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10030023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0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法務部 77.07.16 (77)法監字第 11672 號函、78.07.11 法 78 監字第 12672 號函,已不合時宜,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

本部 77 年 7 月 16 日(77)法監字第 11672 號函及 78 年 7 月11 日法 78 監字第 12672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依刑法第 90 條、第 98 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5 條、第 6條及組織犯罪條例第 3 條等規定,有關免除強制工作及本刑繼續執行之案件,執行機關得依法逕向管轄檢察署檢察官陳報,毋庸報部審查;旨揭2 則行政函釋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正本

本部矯正署所屬機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部檢察司(兼復本部 109 年 11月 20 日法檢決字第 10904536340 號函)(含附件)、臺灣高等檢察署(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各組室(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77 年 7 月 16 日(77)法監字第 1167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2.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78 年 7 月 11 日法 78 監字第 1267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矯字第 110030023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0 年 01 月 10 日發布,要旨:法務部 77.07.16 (77)法監字第 11672 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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