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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7-1 條

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條至第六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但法人或自然人為被害人或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監督責任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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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7 條之 1 採法人兩罰:員工因執行業務犯組織犯罪,公司同受罰金,但公司為被害人或已盡監督責任者不罰。

Q · 員工因公司業務犯組織犯罪,公司也要被罰嗎?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7 條之 1,當法人或自然人的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了第 3 條到第 6 條的組織犯罪,除了動手的行為人受罰,法人或自然人本身也要被科以各該條的罰金,這就是兩罰規定。但但書留了出口:若法人本身是被害人、或已盡監督責任、或已採取防止行為,就不罰。換句話說,企業有沒有建立並落實內控,是罰與不罰的關鍵。

白話解讀

公司不會自己去參加幫派,但公司可以「養出」犯罪。第7條之1盯的就是這種情況:當一家公司的負責人、員工、代理人,因為執行公司業務而犯了第3條到第6條的組織犯罪,受罰的不只是那個動手的人,公司本身(或背後的自然人雇主)也要被科處同一條的罰金。這叫兩罰規定。立法者的邏輯是:如果一家企業的營運實質上成了犯罪組織的載體,光罰幾個員工沒用,要讓出資、得利的法人一起痛。但這條留了一道生路(但書):如果法人自己也是被害人,或者已經盡到監督責任、做了防止的措施,就不罰。換句話說,企業有沒有建立內控、有沒有真的管,是罰與不罰的分水嶺。

法律定性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7 條之 1 為法人兩罰規定,當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觸犯第 3 條至第 6 條之組織犯罪時,除處罰行為人外,並對其所屬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同條罰金;惟法人為被害人或已盡監督、防止責任者,依但書不在此限,構成企業刑事合規責任的核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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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員工自己在外面犯罪,為什麼要罰我公司?

關鍵在『因執行業務』。如果員工是利用職務、為了公司業務而犯第 3 到 6 條的罪,法律認為公司對自己的營運有監督義務,所以兩罰;若純屬下班後個人行為,與業務無關就不適用。界線在於犯罪和公司業務有沒有實質連結。

Q2但書說盡監督責任就不罰,要怎麼證明?

你得拿出實際做過的證據:內控與法遵制度、員工教育訓練、定期稽核、發現異常後及時處理。空口說『我有在管』不算數,這些文件要平時持續累積並留存日期軌跡,臨時補做的證明力很低。

Q3員工因公司業務犯組織犯罪,公司也要被罰嗎?

會。依第 7 條之 1,除處罰行為人外,並對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條罰金;但法人為被害人或已盡監督責任、已為防止行為者,依但書不罰。

Q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7 條之 1 是什麼?

法人兩罰規定,員工因執行業務犯第 3 至 6 條組織犯罪時,公司本身也要被科罰金,除非符合但書免責。

Q5兩罰規定是什麼意思?

同一犯罪同時處罰實際行為人與其所屬法人或自然人雇主,避免企業靠『是員工個人的事』脫責。

Q6什麼叫『因執行業務』?

犯罪與公司業務有實質連結,利用職務、公司資源、名義或客戶關係而為,純個人下班行為不算。

Q7兩罰處罰公司的是罰金還是刑責?

對法人或自然人科的是罰金,非自由刑;行為人的刑責另依本罪論處,兩者分開。

Q8公司怎樣才能不被連帶兩罰?

證明自己是被害人,或已盡監督責任(內控、訓練、稽核紀錄),或已採取防止行為。

Q9盡監督責任要怎麼證明?

拿出內控制度、教育訓練簽到、定期稽核、發現異常後處置的書面與時間軌跡,臨時補做無用。

Q10發現員工涉入該怎麼處理?

立即內部調查、停止相關業務、切割並向主管機關通報,此『防止行為』本身即但書免責要件。

Q11兩罰罰金大概多少?

依行為人所犯第 3 至 6 條各該條罰金額度科處,最高可達各該條上限(如第 3 條得併科一億元)。

Q12本條兩罰 vs 洗錢防制法 16 條兩罰差在哪?

兩者都採法人兩罰,差別在本罪不同:本條對應組織犯罪(§3-6),洗錢防制法對應洗錢行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公司罰金舉證重點行為人刑責
已盡監督責任(內控落實)依但書不罰內控制度、教育訓練、稽核、處置紀錄仍依本罪論處
未盡監督責任(放任)科以各該條罰金檢方證明因執行業務犯罪仍依本罪論處
公司為被害人依但書不罰不知情、受害、通報證據仍依本罪論處
公司為犯罪載體(洗錢門面)兩罰直接適用公司非被害人、為組織工具仍依本罪論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両罰規定(法人処罰、組織的犯罪処罰法等の行政刑法に広く存在)
🇰🇷 韓國양벌규정(법인 양벌, 형법·특별형법상의 법인처벌 규정)
🇨🇳 中國刑法第 30-31 条(单位犯罪双罚制,及第 294 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德國OWiG § 30 i.V.m. § 130(Verbandsgeldbuße / Aufsichtspflichtverletzung)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21-2(responsabilité pénale des personnes morales)
🇺🇸 美國18 U.S.C. § 1962 (RICO) + respondeat superior 法人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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