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7 條
- 1.犯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者,其參加、招募、資助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
- 2.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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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組織財產沒收,第二項擴大沒收對參加組織後取得、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財產一律沒收,舉證責任倒置。
Q · 加入組織後賺的錢,說不清來源會被沒收嗎?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犯第三條(參加組織)、第六條之一(公職加重)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的財產,只要未能證明合法來源,即予沒收。這是擴大沒收,不要求檢方逐筆證明每塊錢都是犯罪所得,而是把證明財產乾淨的責任移到被告身上,證明不了就充公;但第一項明定「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被害人受償順位優先於國家沒收。
白話解讀
抓人只解決一半問題,錢還在,組織就還能重生。第7條處理的就是「錢」這一半。犯了參加、招募、資助、公職加重這幾條罪,組織所有的財產,除了該還給被害人的之外,全部沒收。更狠的是第二項:參加組織或公職加重的人,連你「加入之後才取得的財產」,只要你拿不出合法來源證明,一樣沒收。注意這個轉折,一般刑案是檢方要證明你有罪,但這裡舉證責任翻過來了,你得自己證明這些錢是乾淨的,證明不了就充公。這是國家對付組織犯罪的核武器:讓犯罪不只關得到人,還賺不到錢。對黑道而言,掉腦袋的恐懼遠不如財產被連根拔起來得切身。
法律定性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為組織犯罪財產沒收之特別規定。第一項沒收參加、招募、資助之組織所有財產(被害人應發還部分優先排除);第二項建立擴大沒收,對參加組織後取得且無法證明合法來源之財產一併沒收,形成舉證責任倒置的特別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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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變成我要證明錢是乾淨的,不是檢方證明我有罪?▾
因為第二項是擴大沒收的特別設計,針對參加組織或公職加重的人,對其加入後取得、來源不明的財產,立法上把證明合法來源的責任移到被告,以打擊組織把犯罪所得藏進日常財產的手法。平時保留完整所得與交易紀錄因此至關重要,沒有紀錄的財產在這條面前等於沒有防線。
Q2登記在我太太名下的房子,也會被沒收嗎?▾
如果該財產實質上是組織犯罪所得,只是借配偶或人頭登記來規避沒收,仍可能被認定為應沒收標的,刑法第38條之2對第三人沒收有相關規範。真正屬於配偶自己合法取得的財產不會被掃到,關鍵在能否證明資金來源與你的犯罪所得無關。
Q3我是被害人,東西被組織騙走了,沒收後我拿得回來嗎?▾
可以爭取。本條明文『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才沒收,代表被害人的發還順位優先於國家沒收,但你必須在程序中主動主張並證明損失。越早具體陳報損失金額並舉證,越能在沒收前把屬於你的部分先拿回來。
Q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是什麼?▾
規範犯罪組織財產沒收,第二項並設擴大沒收,對來源不明財產倒置舉證責任,是國家斷組織金脈的核心條文。
Q5擴大沒收是什麼意思?▾
對參加組織後取得、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財產,不需檢方逐筆證明即可沒收,範圍遠大於一般犯罪所得沒收。
Q6什麼叫無法證明合法來源?▾
被告拿不出報稅、薪資、買賣契約等金流憑證證明財產取得合法,該財產即被當成犯罪所得沒收。
Q7第7條第1項和第2項差在哪?▾
第1項沒收組織所有財產由檢方舉證,第2項擴大沒收針對來源不明財產由被告反證,舉證方向相反。
Q8面對擴大沒收怎麼自保?▾
先分清財產取得在參加組織前後,再對參加後取得財產備齊報稅、薪資、買賣、繼承等合法來源證明。
Q9合法來源證明要準備什麼?▾
報稅紀錄、薪資轉帳、買賣契約、繼承贈與文件等完整金流軌跡,事後補做幾乎來不及。
Q10被害人怎麼搶回被沒收的財產?▾
在偵查階段就具體陳報損失金額並舉證,主張第7條『應發還被害人』優先地位,趕在沒收定案前確立順位。
Q11人頭財產被列入沒收怎麼辦?▾
對確與組織無關的第三人財產提出異議,舉證資金來源與犯罪所得無涉,依刑法第38條之2爭執。
Q12擴大沒收 vs 一般犯罪所得沒收差在哪?▾
一般沒收要檢方證明財產是犯罪所得;擴大沒收只要財產來源不明就沒收,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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