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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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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真實姓名及身分資料,公務員於製作筆錄或文書時,應以代號為之,不得記載證人之年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該證人之簽名以按指印代之。
  2. 2.載有保密證人真實身分資料之筆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之。其他文書足以顯示應保密證人之身分者,亦同。
  3. 3.前項封存之筆錄、文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4. 4.對依本法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於偵查或審理中為訊問時,應以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於其依法接受對質詰問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证人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秘密證人的身份信息应当以代號方式记录,公務員在製作筆錄或文書時,不得記載該證人的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以及其他足資識別該證人身分的資料。證人的簽名應以按指印代之。對於載有保密證人真實身分資料的筆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其他足以顯示應保密證人身分的文書亦同樣需要封存。封存的筆錄或文書,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給閲覽或提供给除偵查、審判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对于依本法需要保密身分的證人,在偵查或審理中進行訊問時,應當以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進行。在證人依法接受對質或詰問時,也同樣适用上述措施。 根据 最高法院最六個刑事庭2018年改造110年度台上字第456號判決,该案涉及到證人保護法第11條之規定,對秘密證人進行了保密措施,使用了變聲、變像等方式。该判決進一步解釋了證人保護法對證人身份保密的具體要求。

相關函釋 5

  • 證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原本名詞
  • 偵查名詞
  • 訊問名詞
  • 對質名詞
  • 詰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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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人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真實姓名及身分資料,公務員於製作筆錄或文書時,應以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人保護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