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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檢字第 01994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檢舉人身分應否隨案移送法院疑義

主旨

有關檢舉人身分應否隨案移送法院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局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八九) 廉 (三) 字第八九○三六九二四號函。

二 依證人保護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法院得傳訊有身分保密必要之證人,僅於訊問該證人時應以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隔離等保護措施為之而已,其立法目的旨在避免依法保密身分之證人在偵查或審理訊問時身分被曝露。又證人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訴訟之辯論,有危害證人生命、身體或自由之虞者,法院得決定不公開」,則法院於傳訊檢舉人作證時,自當衡酌各項因素,決定是否依該規定予以不公開審理,以確實做到證人身分之保密。至「檢察、調查機關處理檢舉貪污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點雖規定秘密證人資料不得隨案移送法院,但僅係要求移送機關勿將秘密證人資料隨案移送法院審理,並未限制法院之傳訊。

三 為落實貪污案件檢舉人之保護,「檢察、調查機關處理檢舉貪污案件注意事項」仍應繼續適用。另「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係行政院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授權所訂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將檢舉人身分相關資料另行密存,不附於偵查卷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至所謂「絕對必要者」係指檢舉人為關鍵證人,法官為釐清案情,有傳訊之必要;或審查檢舉獎金核發事宜,有必要調閱檢舉人資料等情形而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檢字第 01994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7 月 02 日發布,要旨:有關檢舉人身分應否隨案移送法院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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