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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信文公字第 09301076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

主旨

檢送「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修正全文 (含附件) 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要點本院前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核定實施在案。

二、為鑒公文書橫式書寫規定,依本院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研討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事宜」會議決議,修正本要點之附件表格為橫式規格,並將條文改列為橫式,其中第八點增訂修正時由院長核定,其餘內容未變動。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院長八十九年五月二日核定實施院長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核定修正一、本流程係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及證人保護法第十一條訂立。

二、為避免前項所訂之被害人、證人或其他應予保密其身分之人曝光,法官傳訊時應於審理單批示適當候訊地點,並指示於本院設有雙向電視系統、單面鏡指認牆及變聲等設備之第二法庭開庭。

三、書記官接獲審理單後,應儘速與使用第二法庭之承辦股洽商互調法庭使用,並通知 (如附件一) 總務科屆時指派專人支援法官使用法庭設備。

四、總務科應指派專人辦理前項業務,並副知民、刑事紀錄科。該員應依書記官通知準時前往法庭待命支援,及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五、錄事應繕製傳票 (通知書) 一式二份,載明傳訊時間,並註明何時在何處所報到,等候本院專人前往引導。傳票 (通知書) 除一份送受傳訊人外,另以副本一份送法警室。性侵害案件並應附寄「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 (如附件二)

六、法警室接獲前項傳票 (通知書) 副本後,應指派法警按時前往法官指定之報到地點,核對受傳訊人身分無訛後,依書記官指示引導至法官指定之地點候訊,並向法官報告;開庭完畢後,引導受傳訊人離開法院。

七、書記官對於載有保密證人真實身分資料之筆錄、文書原本或其他足以顯示應保密證人身分之文書者,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八、本流程於簽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一: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通知 (稿)校對: 監印:

地址:臺北市博愛路 127 號傳真:02-23822582承辦人:○○○ 電話:02-23713261 轉 0000受文者:如行文單位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字第 號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主旨

本院■案號■■第一被告■■案由■案件,定於■開庭日期■■開庭期間■,在本院■庭別■■庭類■,屆時請派員前往待命支援,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灣高等法院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第三點辦理。

二、候訊地點請逕與承辦書記官聯絡。

正本

本院總務科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書記官 科 長 法 官 庭 長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通知地址:臺北市博愛路 127 號傳真:02-23822582承辦人:○○○ 電話:02-23713261 轉 0000受文者:本院總務科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字第 號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主旨

本院■案號■■第一被告■■案由■案件,定於■開庭日期■■開庭期間■,在本院■庭別■■庭類■,屆時請派員前往待命支援,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灣高等法院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第三點辦理。

二、候訊地點請逕與承辦書記官聯絡。

正本

本院總務科

副本

附件 二: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

一、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審判,除非經過您的同意,否則都不公開,您可以到庭盡量陳述,不必擔心有不相干的人來旁聽。

二、您的法定代理人 (假如您尚未成年而且未婚,父母就是您的法定代理人) 、配偶、直系血親 (例如祖父母或您的子女) 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例如伯父、叔父、阿姨、姑姑、兄弟姊妹等) 、家長、家屬 (同家的人,除了家長外,都稱為家屬) 或主管機關指派的工作人員,都可以陪同您到法院,他們亦可以向法院陳述意見。

三、如果您是告訴人,想要委任別人代理出庭,法律也是容許的。不過法院認為有必要時,還是可以傳您本人到場,這是必須請您瞭解和配合的。

四、您所委任的代理人如果是律師,這位代理人便有權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和證物,也可以抄錄卷宗內的資料,或將相關資料加以影印。

五、如果您是告訴人,法院在命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辯論前,一定會再給您表示意見的機會,如有任何意見,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表達。假如有需要您和被告對質時,法官會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您的安全。

六、您如果有智能上的障礙或尚未逾十六歲,法院會主動考慮,或者依照您的聲請,在法庭外的適當地點來問您的話。

七、在審判程序中,您如果需要心理輔導、緊急安置或法律扶助時,可以向當地市政府或縣政府的「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

八、任何必須公示的司法文書 (例如判決書) 都不會直接把您的名字寫上去,也不會寫出讓別人可以判斷是在提到您是被害人的資料,這是法律上給您的保障,請勿顧慮。

┌──────────────────────────────┐│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 正 條 文 │ 原 條 文 │ 修 正 說 明 │├─────────┼─────────┼──────────┤│第八條 │第八條 │因原條文未提及修正時││本流程於簽奉 院長│本流程於簽奉 院長│由誰核定。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核定後實施。 │ ││亦同。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信文公字第 09301076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11 月 07 日發布,要旨:修正「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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