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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8 條(社工陪同)
- 1.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
- 2.前項情形,除社會工作人員外,亦得由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親屬或學校老師等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 3.法院於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前,應徵詢有無與其他當事人或關係人隔別訊問之必要。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
- 4.陪同人得坐於被陪同人之側。
- 5.第一項通知,應載明被陪同人之姓名。就有關被陪同人之住所、所在地或所涉事件之案由依法應予保密者,應予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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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的規定,當法院認為未成年人、受監護人或輔助宣告人在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時需要陪同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此外,除了社會工作人員之外,也可以由未成年人、受監護人或輔助宣告人的親屬或學校老師等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在未成年人、受監護人或輔助宣告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之前,法院應詢問是否有必要與其他當事人或關係人進行分開訊問。陪同人也可以陳述意見。陪同人可以坐在被陪同人的旁邊。第一項通知應該載明被陪同人的姓名。如果有關被陪同人的住所、所在地或所涉及的案由需要根據法律保密,應該進行密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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