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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8社工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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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
  2. 2.前項情形,除社會工作人員外,亦得由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親屬或學校老師等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3. 3.法院於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前,應徵詢有無與其他當事人或關係人隔別訊問之必要。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
  4. 4.陪同人得坐於被陪同人之側。
  5. 5.第一項通知,應載明被陪同人之姓名。就有關被陪同人之住所、所在地或所涉事件之案由依法應予保密者,應予密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的規定,當法院認為未成年人、受監護人或輔助宣告人在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時需要陪同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此外,除了社會工作人員之外,也可以由未成年人、受監護人或輔助宣告人的親屬或學校老師等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在未成年人、受監護人或輔助宣告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之前,法院應詢問是否有必要與其他當事人或關係人進行分開訊問。陪同人也可以陳述意見。陪同人可以坐在被陪同人的旁邊。第一項通知應該載明被陪同人的姓名。如果有關被陪同人的住所、所在地或所涉及的案由需要根據法律保密,應該進行密封。

相關函釋 1

  • 輔助宣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訊問名詞
  • 住所名詞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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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8 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