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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7隔別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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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或關係人得以言詞或書面陳述得否與對造當事人、其他關係人隔別訊問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7條的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以言詞或書面陳述的方式提出對於隔離訊問對抗當事人、其他關係人的意見。這表示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在訊問期間提出陳述文件或發表言詞來表達他們對隔離訊問的看法。 一個參考資料可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7條本文。參考該法條的範例可能是,在一個家事訴訟中,涉及離婚的夫妻,其中一方可能提出一份書面陳述,表達他們是否同意隔離訊問,並解釋為什麼他們認為隔離訊問是必要的或不適當的。這份書面陳述可以提供法院參考,以便在決定是否進行隔離訊問時考慮相關意見。

  • 關係人名詞
  • 對造名詞
  • 訊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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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7 條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得以言詞或書面陳述得否與對造當事人、其他關係人隔別訊問之意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