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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7 條(隔別訊問)
當事人或關係人得以言詞或書面陳述得否與對造當事人、其他關係人隔別訊問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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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7條的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以言詞或書面陳述的方式提出對於隔離訊問對抗當事人、其他關係人的意見。這表示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在訊問期間提出陳述文件或發表言詞來表達他們對隔離訊問的看法。 一個參考資料可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7條本文。參考該法條的範例可能是,在一個家事訴訟中,涉及離婚的夫妻,其中一方可能提出一份書面陳述,表達他們是否同意隔離訊問,並解釋為什麼他們認為隔離訊問是必要的或不適當的。這份書面陳述可以提供法院參考,以便在決定是否進行隔離訊問時考慮相關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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