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5 條通知戶政機關開啟 ›法院為輔助宣告,無庸併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輔助宣告之裁定不因抗告而停止效力。法院應於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變更輔助宣告及廢棄輔助監護宣告之裁定生效後,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