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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45 條(通知戶政機關)

  1. 1.法院為輔助宣告,無庸併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2. 2.輔助宣告之裁定不因抗告而停止效力。
  3. 3.法院應於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變更輔助宣告及廢棄輔助監護宣告之裁定生效後,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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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5條,當法院進行輔助宣告時,無需同時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的人。這表示在輔助宣告程序中,法院只需選定輔助人,而不需要額外指定負責開立財產清冊的人。這有助於簡化程序並提高效率。 2.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5條,輔助宣告的裁定不會因為抗告而停止生效。這表示即使有當事人對輔助宣告的裁定提出抗告,該輔助宣告裁定仍然有效,不會被抗告所阻止,直到相關抗告程序結束或被撤銷。 3.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5條,當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變更輔助宣告或廢棄輔助監護宣告的裁定生效後,法院應根據自身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進行登記。這表示當這些輔助宣告相關的裁定確定生效後,法院有責任將該裁定的內容通知戶政機關,以便戶政機關進行相應的登記手續。 相關範例: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5條的規定,一個輔助宣告的裁定在生效後,法院應通知戶政機關進行登記。例如,當一個人被宣告需要輔助,並且法院作出了相應的裁定後,法院將通知該人所在地的戶政機關,要求他們進行登記,確保輔助人能夠有效履行其責任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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