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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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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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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死亡宣告事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9 年 07 月 23 日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九章 死亡宣告事件
§ 134–136
共 3 條
第 134 條
共同聲請或代為聲請
開啟 ›
死亡宣告
之聲請權人得為共同
聲請人
,加入程序或代聲請人續行程序。
第 135 條
數死亡宣告事件之合併
開啟 ›
死亡宣告
之聲請、變更或
撤銷
有數宗者,應
合併審理
之,並適用本法
第七十九條
之規定。
第 136 條
通知戶政機關登記
開啟 ›
法院應於
死亡宣告
、
撤銷
死亡宣告及變更死亡宣告之裁定生效後,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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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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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監護宣告事件
§ 137–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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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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