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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34共同聲請或代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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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之聲請權人得為共同聲請人,加入程序或代聲請人續行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34 條,死亡宣告之聲請權人可以作為共同聲請人,加入程序或代理聲請人續行程序。這意味著死亡宣告的聲請權人(通常是失蹤人或長期下落不明的人的親屬)可以在家事訴訟中作為共同聲請人參與訴訟程序或代理聲請人進行程序。該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其中規定失蹤人宣告死亡的程序和要求。參考資料還應包括類似的家事事件案件,其中親屬作為共同聲請人或代理聲請人參與了程序以繼續訴訟。

  • 死亡宣告名詞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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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34 條規定:「死亡宣告之聲請權人得為共同聲請人,加入程序或代聲請人續行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