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6 條(訊問期日)

  1. 1.法院訊問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於必要時,得定於學校上學時間、夜間或休息日。
  2. 2.法院為前項期日之指定,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條,當法院訊問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時,如果有必要,可以在學校非上課時間、夜間或休息日進行訊問。同時,法院在指定訊問期日時,應該確保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舉例來說,如果家事事件涉及到一名未成年人被監護或輔助宣告,法院在訊問期日時可以選擇在學校的課餘時間或休息日進行訊問,以確保該未成年人能夠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此外,法院在指定訊問期日時,應該事先通知相關當事人或關係人,並確保他們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和陳述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