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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6訊問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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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訊問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於必要時,得定於學校上學時間、夜間或休息日。
  2. 2.法院為前項期日之指定,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條,當法院訊問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時,如果有必要,可以在學校非上課時間、夜間或休息日進行訊問。同時,法院在指定訊問期日時,應該確保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舉例來說,如果家事事件涉及到一名未成年人被監護或輔助宣告,法院在訊問期日時可以選擇在學校的課餘時間或休息日進行訊問,以確保該未成年人能夠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此外,法院在指定訊問期日時,應該事先通知相關當事人或關係人,並確保他們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和陳述意見。

  • 訊問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名詞
  • 期日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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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6 條規定:「法院訊問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於必要時,得定於學校非上學時間、夜間或休息日。法院為前項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