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6 條(訊問期日)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條,當法院訊問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時,如果有必要,可以在學校非上課時間、夜間或休息日進行訊問。同時,法院在指定訊問期日時,應該確保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舉例來說,如果家事事件涉及到一名未成年人被監護或輔助宣告,法院在訊問期日時可以選擇在學校的課餘時間或休息日進行訊問,以確保該未成年人能夠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此外,法院在指定訊問期日時,應該事先通知相關當事人或關係人,並確保他們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和陳述意見。
- 訊問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非名詞
- 期日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