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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6 條(訊問期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訊問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於必要時,得定於學校上學時間、夜間或休息日。
  2. 法院為前項期日之指定,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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