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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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的規定,法院在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可以聯結相關資源,通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的關係人,接受免費的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如果參加者表示願意自行支付費用,法院也可以提供付費資源的參考資料供其選擇。此外,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參與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的情況,可以作為法院處理相關家事事件的參考。在審理家事事件時,法院有職權調查證據,如果當事人未提出的事實需要考慮,法院應該給當事人或關係人機會進行辯論或陳述意見。 一個可能的參考資料是《臺灣法學雜誌》,該期刊於2019年3月15日刊登了一篇名為《對當事人有益之程序監理人制度簡介與設計》的論文,論文討論了家事事件中程序監理人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保護有程序能力人的利益。該論文提出了一些建議,可以供法院在處理家事事件時參考,其中包括了第15條的內容。
相關函釋 1 則
- 家事調解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親職教育名詞
- 家事事件名詞
- 證據名詞
- 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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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