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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4 條
- 1.法院所製作應對外公開之文書時,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 2.法院之人員或其他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兒童、少年及被害人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 3.前二項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少年及被害人之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4 條,法院在製作對外公開的文件時,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的資訊。法院的人員以及其他人,在媒體、資訊或任何其他公示方式上,也不得揭示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兒童、少年及被害人的姓名以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包括兒童、少年以及被害人的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 根據這些規定,法院的文件在公開時,必須仔細刪除或隱藏所有可以識別到兒童和少年身分的資訊。同樣地,每個人都有責任確保媒體或任何其他公示方式上不被揭示這些資訊,以保護兒童和少年的權益和隱私。例如,在報紙的新聞報導中,不可以公開兒童或少年的姓名、照片、個人身份信息等。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兒童和少年的利益,防止他們的身份資訊被公開,從而避免對他們造成進一步的傷害。如果有違反這些規定的情況發生,相關人員可能會受到法律責任的追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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