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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所製作應對外公開之文書時,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2. 法院之人員或其他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兒童、少年及被害人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3. 前二項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少年及被害人之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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