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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39006289 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裁判內容涉有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時,其裁判原本及筆錄之文書製作,有無以姓氏、性別或代號取代之疑義說明

主旨

貴院函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函請釋示有關裁判內容涉有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時,其裁判原本及筆錄之文書製作,有無以姓氏、性別或代號取代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13 年 5 月 21 日院高文正字第 1130027343 號函。

二、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福權法)第 69 條第 2項之「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係指法院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上傳至外網裁判書查詢資料庫之裁判書,以及依法須為公示送達之司法文書(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立法說明後段及本院 103 年 5 月 5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09875 號函旨參照,附件 1、2) 。鑑於民事、刑事及家事裁判書,涉及既判力及執行力範圍等,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裁判書之原本、正本之製作,應依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規定製作。

三、又書記官於法庭筆錄之製作,非屬兒少福權法第 69 條必須公開文書之範疇,允依現行實務作業辦理,惟涉及相關法令規定不得揭示其身分資訊者(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2 條第 3 項後段之被害人住居所保密規定),應依其規定切實辦理。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資訊處(請置於函示專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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