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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3 條(錄音錄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審判長許可,開庭時不得錄音。
  2. 審判長認為前項許可不適當時,得隨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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