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3 條(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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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經審判長許可,開庭時不得錄音。
- 2.審判長認為前項許可不適當時,得隨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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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3條規定如下: 1. 非經審判長許可,開庭時不得錄音。 2. 審判長認為前項許可不適當時,得隨時撤銷之。 根據第1項規定,在家事事件審理中,開庭時需要經過審判長的許可才能進行錄音。如果沒有獲得許可,就不得進行錄音。這是為了確保審判的正常進行和相關當事人的權益保護。 根據第2項規定,即使獲得了審判長的許可,審判長仍有權利隨時撤銷這個許可。這是為了讓審判長能夠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作出判斷,如果審判長認為許可不適當,就可以隨時撤銷許可。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具體的例子或相關參考資料,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 非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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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