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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3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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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審判長許可,開庭時不得錄音。
  2. 2.審判長認為前項許可不適當時,得隨時撤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3條規定如下: 1. 非經審判長許可,開庭時不得錄音。 2. 審判長認為前項許可不適當時,得隨時撤銷之。 根據第1項規定,在家事事件審理中,開庭時需要經過審判長的許可才能進行錄音。如果沒有獲得許可,就不得進行錄音。這是為了確保審判的正常進行和相關當事人的權益保護。 根據第2項規定,即使獲得了審判長的許可,審判長仍有權利隨時撤銷這個許可。這是為了讓審判長能夠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作出判斷,如果審判長認為許可不適當,就可以隨時撤銷許可。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具體的例子或相關參考資料,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 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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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3 條規定:「非經審判長許可,開庭時不得錄音。審判長認為前項許可不適當時,得隨時撤銷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