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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2 條(開庭通知)

不公開審理之家事事件,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於徵詢兩造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意見後,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方式告知當事人或關係人開庭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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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條規定,當法院認為不公開審理的家事事件適當時,可以在徵詢當事人或關係人意見之後,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的方式告知他們開庭期日。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提供更方便的通知方式,以確保當事人或關係人能及時知道開庭的時間。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當法院認為家事事件不適宜公開審理時,可以利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的方式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的開庭期日。這種方式可以提供更有效率的通知管道,確保當事人或關係人能夠及時知道開庭的時間。這樣的規定可以提升審理程序的效率,也符合現代科技的應用趨勢。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條,當家事事件適宜不公開審理時,法院在徵詢兩造當事人或關係人意見後,可以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的方式通知他們開庭期日。這樣的規定旨在提供便利的通知方式,確保當事人或關係人能夠及時了解開庭的時間。透過科技設備的運用,可以提高審理程序的效率,進而促進司法公正。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條規定,當法院認為不公開審理的家事事件適當時,可以利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的方式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開庭期日。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提供更便利的通知方式,以確保當事人或關係人能夠及時了解開庭的日期。例如,若雙方爭議的事實較為敏感或私人,可能不適宜公開審理,法院可以利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的通知方式,以提高審理的效率和保護當事人或關係人的隱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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